“核安全”需要科学界定

科技日报 2017-03-13 作者:陈瑜

  对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恐核、反核的声音,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院长万钢委员从另一个维度做了分析。他认为,除了公众对核工业缺乏了解、重大核事故对社会造成的重大负面影响外,更重要的是,核工业业内外都存在把核安全的概念扩大化的情况,造成公众沟通障碍。

  备受业界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16年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并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中这样定义核安全:“对核设施、核材料采取必要和充分的监管、保护、预防和缓解等安全措施,保障核设施、核材料安全,防止由于任何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从而保护从业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核事故危害。”

  在万钢看来,该定义不够准确,容易让人把核设施、核材料的所有安全都归于核安全。“这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利于核工业的发展和监管,也不利于公众沟通。”

  万钢解释说,核安全是与易裂变材料或聚变材料紧密相关的安全,核安全的定义不能脱离核反应失控和核反应产生的放射性物质泄漏污染这个核心内容。目前在核工业应用中,除核反应堆(包括核电站)外,核工业其他领域的核安全就是核临界安全。因此,不能将核安全等同于核工业安全,也不能把与放射性相关的安全问题都归于核安全。核工业安全除核安全外,还包括常规工业安全和辐射安全。核工业的常规工业安全与其他行业没有本质区别。辐射安全与核安全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据了解,目前国际上对核安全没有统一的定义,其在不同的语境下所指的对象不尽相同。如法国《核信息透明与安全法》中,铀的纯化和转化就不在核安全之列。

  “正是由于目前国际上核安全没有统一定义,在不同语境下所指的对象不尽相同,再加上国内对核安全也没有明确定义,这势必在核工业业内和业外都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概念混淆。”对这一现象,万钢表示非常担忧,“核安全是核工业最基础、最重要的概念,是该法立法的核心,也是全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建议结合立法,给‘核安全’一个科学清晰的界定,统一认知,消除歧义,规范执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科技日报北京3月12日电)

责任编辑:李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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