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电信诈骗该“从重处罚”京华时报 2017-05-29 |
《意见》采取了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这些“从重”的规定,指向的正是信息诈骗类犯罪的核心链条——通信链与资金链。只有掐断了这“两条链”,诈骗才会难以得逞。
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电信网络诈骗致人身亡或精神失常,将从重处罚。明确了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其中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以及“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等。
《意见》对电信诈骗案件的“从重”处罚姿态,迅速获得了舆论的关注,同时也代表了多数民意。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尤其是今年先后发生的山东准大学生徐玉玉之死及清华教授被骗上千万元等个案,一度轰动全国,并迅速将电信网络诈骗问题推高成为最受瞩目的社会热点之一。
“徐玉玉事件”之后,公安部门迅速启动了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专项行动,并在近日表示,此项行动将延长至2017年12月底。警方公布的通报显示,2016年前10个月,全国共破获电信诈骗案件9.3万起,收缴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23.8亿元,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48.7亿元。
当然,法治视野中的“破案”并非止步于警方“破获”,而更要看法院的“裁判”。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各方面均呈现出新的犯罪特征,对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由此成为必要。
举个简单的例子,电信诈骗的立案数额标准,长期以来各地各有尺度,二千元、三千元、五千元均在司法实践操作之列。一些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允许不同地区灵活处理,主要源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样的自由度更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但是,电信网络诈骗跨区域作案的特征非常明显,刻意区分不同数额标准反而会驱使此类犯罪人向贫困地区集中。此次《意见》采取了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一是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是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查明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后面这一条,无疑也可理解为一种“从重”。
又如,鉴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都是多人共同犯罪,且常常衍生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关联犯罪。《意见》也明确了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犯罪的处理原则。比如,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数罪并罚。包括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骗得的赃款进行转账、套现、取现的行为,《意见》也明确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些“从重”的规定,指向的正是信息诈骗类犯罪的核心链条——通信链与资金链。只有掐断了这“两条链”,诈骗才会难以得逞,才会大大减少“徐玉玉案”再演的可能。
本报特约评论员颢钧
责任编辑:李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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