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新冠阳性康复者遭遇就业和返乡歧视。消除该难题,除了从道德与法律上制约,还需加强科普宣传,让相关靠谱科学知识深入人心。
撰文/罗中云(本报评论员)
编辑/吉菁菁 新媒体编辑/吕冰心
“进过方舱的不要、阳过的不要。”近日,一些地方求职者遭遇到用人企业以如此理由“拒绝”对其雇佣。更有甚者,有些新冠阳性者康复后回单位上班,却惊闻已被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此类歧视还不止在就业方面,此前有媒体报道,有新冠患者康复后想回社区或乡村,屡屡遭拒之外,更受到威胁和恶毒的人身攻击。
这些歧视当然不可取,有些甚至是违法行为。我国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若违反,歧视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的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样,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也有《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录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对于新冠阳性康复者的就业问题,人社部曾专门下发通知,明确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些地方总工会还发布提示,对已治愈的新冠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能以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
某些单位招聘时,会翻看求职者过往的核酸记录,一旦发现阳性就“一票否决”。在这方面,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202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由此可见,个人病史、传染病史等也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的范畴。专家表示,如不是出于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用人单位应当避免收集和处理传染病史等敏感个人信息。
对于新冠阳性康复者的歧视产生的后果其实是很严重的。一方面可能让康复者本人出现“社会性死亡”,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产生“病耻感”,甚至引发一些社会极端事件,不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出于自我保护本能或一些实际的利害考虑,有些阳性康复者可能会在官方做疫情调查时选择谎报、瞒报,不利于疫情整体的防控。
还有不少新冠感染者之所以受感染,是因为主动参与了高危防疫工作。如果这些感染者康复后受到歧视,那么以后当面对危难时,谁还会主动站出来呢? 这与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初衷显然是相悖的。
新冠阳性康复者为什么易受歧视?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人们对于新冠病毒科学认知的不足。在很多人观念里,新冠阳性了,就算是康复也仍然有再传染的可能。除了这些,不少单位或个人还有很多现实考虑。比如有些地方疫情防控“一刀切”,唯结果论,“一人阳性,全厂停工”。企业要规避风险,就可能在招聘时采取较为极端的“预防措施”。对个人而言,如果接触的新冠康复者复阳,自己则可能作为密接人员需要隔离。一些社区村镇不愿康复者回来,也有降低疫情防控风险的考虑。
想从根本上消除这类歧视,除了要从道德上批评谴责,正确引导舆论,更需加强法律监管,保障新冠阳性康复者平等就业的权利。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科普宣传,让相关科普及防护措施深入人心。已有研究表明,新冠患者治愈出院、无症状感染者解除医学观察后,体内已产生相应抗体,目前还没观察到造成传播的案例。即便是少量康复者复阳,也没有传染性。当然,也要从企业、单位及地区疫情防控的实际顾虑着眼,推动疫情防控措施的精准化、专业化,拒绝“一刀切”。对于阳性者,可在做流调时进一步精确分析产生阳性的缘由、程度,再根据实际情况对病例所在单位、地区、密切接触者分类施策,最大限度地减少招聘单位、社区村镇及普通公众等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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