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4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等认证工作。具体详情可登录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 (http://wwwaqscorg) 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