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上午,杭州“保姆纵火案”罪犯莫焕晶被执行死刑。恶人终于伏法。除了关注事件本身,你对 死刑了解多少?
(图片来源:@老婆孩子在天堂)
“斩立决”与“斩监候” 死刑,是人类最古老也是最严重的刑罚。 执法者依照某种被赋予的权力而终结一个犯人的生命。目前,有包含了中国大陆、美国、日本、中国台湾等58个国家和地区继续保留并执行死刑。但有138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废止了死刑,或者虽然法律中仍存在死刑但超过10年以上没有执行过。
死缓则是中国特有的刑罚制度,其全称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实际上死缓并不是其字面意义上的一种缓刑,而是一种死刑的执行方式。在这种制度中,对于罪行足够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予两年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犯人没有新的故意犯罪,则自动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新的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后立即执行死刑。
死刑立即执行,部分来源于古代的“斩立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部分来源于古代的“斩监候”,但却又不完全相同:被判处“斩监候”的犯人需要收入天牢关押,待秋后皇帝亲自勾决(皇上那天心情好了也可能不勾,但大多数最后还是执行了死刑)。不像现在的死缓虽然是死刑的一种,但几乎没有人在考验期内被执行死刑。
“杀人偿命”是我们从明事理开始就能理解的戒条,虽然这一原始的同态复仇信条与现今的很多伦理学思想存在冲突,但短期内仍然是难以改变的社会现实。但正如日本学者团滕重光所说:“死刑是一种没有考虑犯罪者有改善可能的刑罚”,而死缓制度对于那些虽罪已至死,但并非罪大恶极的犯人,在死刑这一不可逆处罚中留下了一个求生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问题是:什么人依照什么理由来判断何种情况才算罪大恶极?
谁来确定死刑或者是死缓? 在中国的审判实务中,可能会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审必须由市一级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必须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必须有律师为嫌疑人辩护。
但实际上,这一最严重的刑事犯罪审判最终的决定权在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手中,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责审理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对审判业务进行指导。在法院,审判委员主要由院领导和各庭庭长等深法官们组成。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对于拟判处死刑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必须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会听取合议庭成员对于案件审理情况的汇报,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进行表决,少数人的意见会被记入笔录。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服从。
流程如下图:
自首情节,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节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或嫁祸他人;
2、采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手段;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
4、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等。
孟子说“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民意虽然不能代表法律。但我们也希望法官们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能够更加详细的阐明裁判的理由,让一切,都是合乎程序又合理的。
排版:小石头
题图来源:微博
参考资料:
[1] 《中国刑法中死缓制度的法理研析》赵秉志,时延安
[2] 本案判决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