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印发了《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站规〔2021〕3号),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为加强全国乡村护林(草)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乡村护林(草)网络,规范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工作,保障乡村护林(草)员合法权益,更是充分发挥乡村护林(草)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植被等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我们这里所称的乡村护林(草)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乡村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草)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乡村护林员需要进行选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选聘条件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热爱护林(草)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和草原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可以优先聘用。选聘程序是: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九条 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乡村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在管护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乡村护林员的责任,主要包括: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发生的有害生物危害情况;及时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区域内破坏林草资源的情况,对正在发生的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劝阻;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最后是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资源管护工作。
乡村护林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是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二是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三是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四是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五是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六是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此办法也规定了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由中央与地方的相关资金和乡村自有资金等组成,并按各自资金渠道发放。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劳务报酬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降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为乡村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为乡村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开展培训等支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乡村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为乡村护林员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鼓励各地建立巡护系统,应用无人机、卫星定位系统等新技术,实行巡护网络化管理和乡村护林员管理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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