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的发展,不仅是人才的培育、产业的振兴,也需要高新技术的扶持和参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就是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支持科技创新,此政策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具体内容是: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二、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三、以上两条所称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是指:(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二)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三)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四)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六)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七)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八)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同时,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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