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农民朋友看到这个题目后,就会纳闷,一个小小的林蛙需要引起这么大的重视,有这么大的意义吗。大家熟不知,林蛙由过去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调整为根据《渔业法》规定按照经济水生动物管理,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主管部门、办理的证件、程序及管理要求均发生了变化,近期,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就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为大家普及知识并进行疑难解惑。
《通知》中,先是介绍了目前林蛙养殖的基本情况。林蛙是咱们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历史悠久的驯养利用蛙种。数据显示,全国现有林蛙蛙农约36400户,从业人员52万余人,年产值约200亿元。发展林蛙产业,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物质需求,而且有效提高了林蛙越冬存活率、孵化率和幼蛙成活率,从而增加林蛙资源量,成为产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相辅相成的成功案例。在去年,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中国林蛙(东北林蛙)和黑龙江林蛙由渔业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同时,《通知》明确了从事林蛙经营利用活动需办理的证件和管理要求,解决了增殖林蛙的合法来源问题,保护了蛙农的合法权益。对于林蛙保护管理而言,强化执法监管,打击偷捕滥捕等违法行为是推进资源保护和产业规范发展的有效措施。因此,《通知》要求各地渔业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好林蛙资源。一是对林蛙资源和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根据实际需求设立禁渔区、禁渔期。二是加强基层渔政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日常执法监管,清理整治“只捕不养”等违法行为和电、毒、“大小通吃”等破坏性捕捞方式。三是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另外,林蛙保护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地方渔业部门要坚持开展群防群治,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广泛宣传教育、加强与合作社等群众组织协作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共同监督,参与林蛙保护。
另外,既然林蛙产业已经明确属于增殖渔业,该怎样进行审批管理呢?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林蛙产业特点及各地的具体情况,《通知》对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要点做出了规定,各省在此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申请人按照办理要点,根据省里制定的细化要求,按程序向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合法利益在内的情况下,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最长不超过三年,同时不得超过作业场所(即允许增殖场所)允许使用时限。
学习到这里,大家明白了这个通知要求不仅明确了从事林蛙经营利用活动需办理的证件和管理要求,解决了增殖林蛙的合法来源问题,保护了蛙农的合法权益,更是注重平衡林蛙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关系,为推进林蛙产业和生态资源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希望以上内容对各位农民朋友有所启示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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