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农民朋友,大家是否关注了国家生态环境部在2021年1月29日印发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这里面可有好些和大家切身利益相关的关于咱们农村农用土壤污染责任人该怎样认定的问题,这是国家为保护农用土地、提升环保质量的重要举措,大家可要认真学习一下,这个办法将自2021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先给大家普及一个基本范畴,咱们这里所称的农用地,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制定的,适用于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给大家说明一下,涉及到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因农用地土壤污染民事纠纷引发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不适用本办法。而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包括以下情形:(一)农用地或者其周边曾存在多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二)农用地土壤污染存在多种来源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所称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以下简称土壤污染责任人),是指因排放、倾倒、堆存、填埋、泄漏、遗撒、渗漏、流失、扬散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规定了有哪些部门负责,就是: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由农用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如果出现了跨行政区域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则由其上一级地方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同时,规定了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的义务,就是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土壤修复。另外,国家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的有关线索。国家鼓励和支持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中第十五条,也值得大家学习,就是说到了认定污染行为与土壤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必须是同时符合条件,都是哪些条件呢:首先,在农用地土壤中检测出特征污染物,且含量超出国家、地方、行业标准中最严限值,或者超出对照区含量;二是疑似土壤污染责任人存在向农用地土壤排放或者增加特征污染物的可能;三是无其他相似污染源,或者相似污染源对受污染农用地土壤的影响可以排除或者忽略;四是受污染农用地土壤可以排除仅受气候变化、自然灾害、高背景值等非人为因素的影响。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得出不存在或者无法认定因果关系的结论。
作者:王建凯,国家社会工作师、国家管理师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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