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事项名称】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申请条件】
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或者连续 4 个季度(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第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或者 4 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
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5.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
日的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
计算缴纳增值税。
6.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
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7.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
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
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8.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
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
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
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
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
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
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0.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 4 个季度的经营
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作者:王建凯,国家社会工作师、国家管理师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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