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往日的新闻报道中,铺天盖地的都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农民工工资没有保障,包工头承包商逍遥法外,而自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后,农民工不再为工资发放而烦忧了,这个条例全力保障了农民工的权益,这次结合以前讲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再和大家一起深入的了解和学习。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形式,是以货币形式,并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目前,也有了微信和支付宝支付的功能,和银行转账的效果是一样的。二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如果是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要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如果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同时,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就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而什么是不可抗力呢,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同时,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条例中考虑到了各个情况的工资清偿问题,例如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还有一个例子,就是常见的工程分包,条例规范了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另外,条例中明确了各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和监督权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同时,也出台了相应的惩处措施,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作者:王建凯,国家社会工作师、国家管理师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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