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实现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正式迈进了乡村振兴的农村全兴时代。这一两个月,农村也在经历着如火如荼村委选举工作。农村工作始终离不开党的领导,也在不断强化和坚实党的领导,农村经济百姓生活更是靠着党的领导不断发展壮大和幸福富裕。农村开展的一切工作,都是有党的引领、党的指导和党的参与,本篇就给大家讲一讲,农村党建的组织设置是怎样的,以解一些农民朋友的不明之惑。
大家知道,农村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高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是党和国家为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的发展战略,我国在1999年2月中共中央就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这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随着农村改革发展和形势任务的变化,党中央又于近年进行了修订,组织设置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咱们一起学一学。
首先 ,本条例指出,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同时,规定了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其次,条例中第五条规定 以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可以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村,或者党员人数虽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村,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村党的委员会受乡镇党委领导。同时,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乡镇党委一样,每届任期都是5年,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500人以上的村党的委员会,经乡镇党委批准,可以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名,其中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村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纪检委员1名。村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纪委书记1名。
另外,我们一些农村建立了农民合作社和集体产业,这就涉及了农村经济组织,条例中也做出了规定: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在跨村跨乡镇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的党组织,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组织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隶属关系。
同时,村改社区应当同步调整或者成立党组织。村及以下成立或者撤销党组织,必须经乡镇党委或者以上党组织批准。以上就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有关组织设置的一些内容,希望通过学习和讲解,对大家有所帮助。
作者:王建凯,国家社会工作师、国家管理会计师、开封市祥符区税务局第一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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