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项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同时: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四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作者:王建凯 科普中国智慧农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