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提高农民(尤其是小农)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有效对接,进而促进农民增收并提高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是中国“三农”政策的重要考量。以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正式实施为标志,从中央到地方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了大力扶持,合作社开始 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截至2016 年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179.4 万家, 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4.4%。本文尝试通过对以美国、法国和荷兰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加以分析,并紧密结合中国农业发展实际,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指导借鉴
一、发达国家合作社发展的条件
(一)美国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农业,其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亦属世界领先水平。美国农业部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美国农业合作社总数为2047 家,社员数量为19.2 万名,净营业额为1798.9 亿美元,总资产为882.3 亿美元,雇员总量达到18.7 万人。回顾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历程,农产品类型、市场条件与政策支持体系,构成了极为重要的发展条件。
1.从农产品类型来看,美国农业合作社最先在资产专用性强的农产品中产生和发展起来,尤以乳业合作社最为突出。这是美国合作社早期发展的特征,也构成了合作社早期发展的内在需求条件:资产专用性较强的农产品生产中,单个生产者在交易成本、产品品质鉴定、储存与运输、市场信息获取与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劣势,“卖难”问题较为突出,面临的市场风险较大,因此,生产者联合起来以寻求市场、规避风险的需求较为强烈。
2.从市场条件方面看,美国农产品市场的发育也为相关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内在需求条件,这主要体现在粮食和油籽类农产品方面。玉米、大豆等粮食和油籽类期货市场开发较早,有150 多年的历史,而且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该类农产品生产过剩导致其出口量逐年增加,并维持在很高的比例,呈现出极强的市场依赖型特征。二者的共同作用下,该类农产品价格波动频繁,催生了大量以开拓市场、规避风险为目的的合作社。
3.美国合作社政策支持体系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一是法律支持为合作社发展铺平道路。早在19 世纪后半叶,俄亥俄和纽约等州相继出台地方性合作社法律,确立了合作社的合法地位。1922 年,美国国会通过《卡帕—沃尔斯坦德法》,对符合一人一票和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原则的农业合作社从《反托拉斯法》中豁免出来。1926 年出台《合作销售法》,先后成立农业部合作销售处、联邦农场局和农业信贷管理局等机构,在各方面促进合作社发展。二是信贷支持体系为合作社发展注入强大动力。20 世纪初,美国出台第一部《农业信贷法》,组建联邦土地银行、中间信贷银行等金融机构,专门为农场主提供中长期贷款。1933 年,根据另一部《农业信贷法》,组建了13 个合作社银行,专门为农业合作社提供资金,并同时成立生产信贷协会,为农业合作社提供短期借款。一系列支持性法律和政策措施的相继出台,为合作社早期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二)法国
法国是世界农产品主要出口国之一,现代农业发展成就举世瞩目,而其农业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法国农业合作社参与到了农业产业的各个环节,并且在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领域均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纵观法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历程,农场规模化的实现与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为合作社发展壮大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条件。
1.农场规模化的实现。家庭农场是法国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其规模化的实现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必要的内在条件。20 世纪50 年代以前,法国小规模家庭农场占多数,而小农场主因种植面积小或者资本投入少, 通过合作实现的预期收益的增加量较小,甚至可能无法弥补参加合作社的各项成本,因而难以产生对合作社的真正需求。50 年代以后,随着先进农业生产方式与工具的广泛应用,以及国家鼓励政策的实施,法国的家庭农场经历了大规模的兼并、整合,总数由 1955 年的 228.5 万个减少到1975 年的139.7 万个。1975 年,20~50hm2 的中等规模家庭农场占总耕地面积的37%,50hm2 以上的大规模家庭农场占总耕地面积的42%,即全国79%的耕地已经实现了不同程度的规模化经营。此时,经营规模较大的农场主通过合作以解决农资供应、融资、销售以及预期收益等方面的需求更为强烈,也更有能力支付合作的成本,能够更好地实现合作与联合。因此,尽管法国农民在19 世纪中叶就已经开始组建了信贷和供销合作社,但法国农业合作社直到20 世纪60 年代才开始真正发展起来。
2.政府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法国政府的相关政策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一是相继出台支持性的法律法规。在20 世纪60~70 年代,即农业合作社起飞阶段,政府相继颁布《农业共同经营组合法》与《合作社调整法》等十分重要的合作社法律法规,规定农业合作社享受国家优惠贷款与财政补贴,并赋予合作社平等的商业主体地位和法律上的自治地位。二是直接向合作社提供税收、信贷、直接补贴、人员培训以及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支持。例如,农业合作社与内部社员的正常业务往来享受免税待遇, 减半征收农业合作社的不动产税和产品税;合作社可以获得年利率仅为3%的长期贷款以用于购买土地;合作社的农田基本建设享受10%~20%的直接补贴;各级地方政府咨询部门为合作社提供农业信息咨询方面的服务等。三是严格对农业合作社的监管。各项合作社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包括农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与运行状况等,均有各级农业部门中的专设机构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三)荷兰
荷兰国土面积小,仅有约4.2 万km2,却拥有世界最高水平的土地产出率和农产品出口率,园艺花卉产业尤其闻名于世。荷兰农业之所以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合作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荷兰,平均每个农户至少加入了3~4 个合作社,而且合作社在许多农产品领域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了80%以上。纵观荷兰农业合作社发展历程,家庭农场一定程度的规模化和高度专业化构成了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条件。
1.荷兰家庭农场的规模化与农业合作社发展。荷兰家庭农场规模化的实现方式与特征不同于法国,但同样为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内在需求条件和能力条件。荷兰农场主通过对土地的专业化、集约化经营实现了农业经营中一定程度的资本规模化。例如,1997年,以毛利润为标准来衡量一个国家的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相比于法国的4.2 万欧元,荷兰高达10.1 万欧元,显现出巨大的规模效益。在这种条件下,荷兰农场主通过组织起来以解决融资、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等方面的需求较为强烈。不仅如此,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也更有能力支付合作社运营中的各项成本,能够更好地实现合作与联合。例如,荷兰乳业合作社就是以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其中一个尤为重要的原因是,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有能力担负机械化、信息化养殖设备的购置费用。
2.家庭农场专业化程度高,是荷兰农业合作社又一个重要的发展条件。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荷兰农业政策尤其鼓励农场主把农业经营作为主业,将提高专业化农场主的比例作为十分重要的农业政策目标,这使得其专业化家庭农场占家庭农场总数的比重在1996 年达到了82%,在2001 年更是超过了90%。在此条件下,一方面,荷兰农业生产大多资产专用性较强,尤其是设施农业。而资产专用性越强,交易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越大,通过纵向联合实现外部交易成本内部化的意愿就越强,由此荷兰逐步形成了独特的农业产业链组织模式,而该组织模式的核心就是合作社。另一方面,家庭农场的专业化条件类似于其规模化条件,使得农场主有能力担负合作社的各项成本,也有精力和能力实现对合作社的民主决策等方面的参与。这两方面分别构成了合作社发展中重要的需求条件和能力条件。(未完待续)
作者:周慧秋 樊志方 李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