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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农机事故处理、预防与农机保险

智慧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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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农民致力于成为新时代农民手中的科普建设“新农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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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总体促进下,农民购置农机的积极性高涨,农机化水平不断提高。2014 年全国农机总动力达10.76 千瓦,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1.6%,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已经实现由人畜力为主向机械作业为主的跨越,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是随着农业机械数量的迅速增长,机型种类的不断增多,随之而来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也有所增加,农机事故处在多发、易发、高发期。在遇到农机事故时如何做到正确处理,维护自身利益;在日常生产中如何做好事故预防,减少事故发生;如何借助农机保险抵御事故风险, 减少相关损失,广大农民群众尤为关注。

一、事故处理要突出依法依规

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便是农机事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那么,除道路交通事故以外的农机事故就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来处理。

(一)农机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

农机事故处理,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农机事故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及经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的总称。目前,农机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 包括《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条例》第四章对农机事故处理职责分工、事故受理、认定,以及损害赔偿、调解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办法》就发生事故后如何报案、如何勘查处理、如何事故认定、如何赔偿调解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农机事故处理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按工作繁简程度的不同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的优点是简单、方便、快捷、易行,适用于轻微农机事故。轻微农机事故主要指仅造成轻微的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事故;或虽造成人员受伤但伤情轻微的事故;或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即成因无争议的事故。这类事故的特点是情节简单、责任明确、争议不大。凡法律未明文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都适用一般程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的一般程序包括6 个步骤:受理、立案、现场处置、调查取证、事故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条例》 和《办法》对相关内容、具体要求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农机事故当事人应尽义务和法定权利

农民机手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发生安全事故要承担主体责任。农民朋友不仅有必要了解农机事故处理的法定程序,而且有必要了解当事人的应尽义务和法定权利。只有积极配合农机监理人员做好农机事故处理工作,才能减少事故损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例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报案进行了明确规定,及时报案只是第一个环节,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的整个过程中,都需要农民朋友的积极配合和支持。包括报案时提供必要的信息、配合农机监理机构调查取证等等。这些将为做好事故处理争取宝贵时间,为责任认定提供一手资料。

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调解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农机事故认定是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过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农机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作用,一是证明当事人发生农业机械事故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是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申请损害赔偿调解的依据;二是人民法院处理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依据。如果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 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或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复核申请将不予受理。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指农机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在农机事故处理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损害赔偿争议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争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事故预防重点在“人、机、环境”

我们常常说“辛辛苦苦奔小康,一场事故全泡汤”,其实大部分事故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如果多一份小心,少一分侥幸就能避免悲剧发生。造成农机事故的原因有很多种,概括来说是人、机、环境三方面因素。“人”主要是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引发农机事故的“人的因素”多为个人安全意识淡薄而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如:操作技术不熟练、处理突发情况不及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载超速、投机取巧的侥幸心理等。要避免 “人”的因素所引发的农机事故,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就要做到:首先,具备安全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身体状态,例如 喝酒后不能操作农业机械,酒后驾驶是造成农机事故的 重要原因;其次,具备合法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相关资 质,例如在我国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要经过培训并 通过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考试,取得驾驶证后持证驾 驶;最后,要具备正确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安全常识, 牢记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 意识和危机处理能力。

“机”主要是指农业机械,是引发农机事故的“物的因素”。技术再高超的驾驶员也无法驾驭一辆缺乏安全性的车辆。由于机械的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有:安全设计缺陷、制造质量差、机件失灵等。所以,要避免因为农机问题而引发的事故,就要做到保持农业机械的安全状态。首先,是确保农业机械具有合法身份,比如目前在我国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在使用前要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相关牌证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就是违法违规行为,会受到处罚。其次,要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状态,除了做好农业机械的日常保养和维修外,还要配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业机械定期进行安全检验。目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 次。最后,要确保农业机械的正确使用。简单来说就是按照农业机械安全驾驶操作相关要求规范驾驶操作,如《拖拉机安全操作规程》《谷物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等,对于其他农业机械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来使用,切不可疏忽大意。

“环境影响”也是引发农机事故的重要因素。农业机械的工作环境十分恶劣,乡村泥路窄且不平,乡间桥梁承载能力低、通过性能差,农田地块小、没有专门的机耕道, 田间树木、电杆、机井、坟头等障碍物较多;一些高杆作物(玉米等)成熟期的田间作业使驾驶员视线很差。加上异常天气,如超高温、冰雪、暴雨等影响,都是导致农机事故多发的环境因素。要避免因为环境因素而造成的农机事故,就需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熟悉环境状况,做到根据作业环境情况调整作业方式、方法。比如遇到暴雨、冰雪等极端天气,就尽量避免外出作业;如果在作业中避而不及, 那么就需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沉着冷静应对,这是心理素质和技术能力的双重考验。

三、利用农机保险防范事故风险

农机保险是由保险人(包括各种保险组织)为农机拥有、使用人员在农机田间作业、道路运输、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等生产经营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保障制度,在减少农户风险损失和保障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江苏就有这样一个案例,农民张某于2014 年5 月20 日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办理了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个人缴纳保费为178 元。2014 年6 月5 日,张某驾驶该联合收割机行驶过程中不慎碰撞到路边的行人朱某,导致其左锁骨骨折、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双侧耻骨及坐骨支骨折。事故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认定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张某负全责任。联合收割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10 万元,太平洋保险公司按保险限额对此事故共赔付9 万元。

农机保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补偿农机拥有者在农机事故中因农机具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农机具损失险。第二类是为了补偿在农机事故中因人员伤亡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人身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 第三者责任险目前实施的主要是拖拉机交强险,也有一些地区实施了联合收割机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人身伤害险包括驾驶员和机上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针对农机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大型机库的财产保险。所以,目前我国农机保险试行的险种主要有农机损失保险、农机具机上人员意外伤害险、拖拉机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涉及的农机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在实践中逐步扩展到其他农机具。

2013 年3 月1 日,《农业保险条例》正式施行,规定涉农保险包括农机具保险,明确农机保险的政策性保险性质。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对农机保险进行保险补贴试点。近几年,农业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积极开展农机保险制度方面的研究。一些地方也积极创新不断探索新的模式,取得了不少宝贵的实践经验。自2005 年开始,上海、江苏、北京、陕西等地陆续开展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对农机保险保费进行补贴,减轻农民负担,减少事故损失,化解事故赔偿引发的矛盾。自2009 年开始,陕西、湖北、湖南三省先后开展了农机安全互助保险工作,探索了一条农机安全互助的新途径。

作者: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