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追忆、祭祀已逝祖先的特定场所,承载着后人重大感情与精神寄托。然而,清明祭祀之时,有时却难免遭遇意想不到的侵权纠纷事儿。
一、“无主坟”被平,虽有通告也需担责
案例:刘女士于清明节前夕到父母亲的墓地祭奠时,发现父母亲的坟地及周边荒地均被平整为场地。刘女士几经周折找到开发商钱某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钱某称事前已在当地报刊等媒体发出通告,对无主坟就地深埋并无不当为由拒绝赔偿。后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开发商钱某一次赔偿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 元。
点评:祖坟是后代追忆、祭祀已逝祖先的特定场所,对后人存在着重大的精神寄托。本案开发商虽有通告在先,但在无人认领情况下,应妥善保管,待事后与认领者协商安置事宜。而开发商却在通告后擅自随意将坟深埋,导致遗骨零碎散落,无法全部收回,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打击可想而知,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遗骨收敛安葬地及费用等损失。
二、建鸡场毁祖坟,除修复费,还应赔偿精神抚慰金
案例:清明节的前一日上午,在外打工的韩某来到祖坟扫墓时,发现坟地被不同程度毁损。原来本地村民赵某承包10 亩荒地用于建养鸡场, 还竟然擅自扩大范围,将韩某家祖坟周边地一并平整,放养近万只鸡在场地内刨土,导致绳网内的土地寸草不生。赵某以与村委会有承包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赵某赔偿韩某家祖坟修复费用2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 元并赔礼道歉。
点评:无论韩家的祖坟是否在赵某承包的荒地范围之内,赵某在建养鸡场和开路过程中,未注意确认和避让韩某家的祖坟位置,造成坟地部分被损坏,坟地寸草不生,都是一种侵权行为。且赵某的侵权行为不仅毁损韩某家的祖坟,也同时致使韩某及其家人的精神受到伤害。因此,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三、强迫他人拜祭,丧葬陋习与法无据
案例:个体业者李某驾驶自家小型运货车送货途中,遇到小河屯村百余名村民为村中过世王姓老者办丧事,李某小心靠一侧行驶。办丧事的晚辈王某见状立即上前拦停李某货车,并按当地习俗认为李某冲犯了王家办丧事,要求李某下车拜祭死者并动手打砸李某货车,在众人的说服下,加上怕货车再次受损,李某下车给过世的老人拜了一下。李某货车一侧外表被打破,花费修理费2300 余元。双方协商时,王某认为李某冲犯王家办丧事,过错在先,拒绝赔偿。经起诉,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承担全额损害赔偿责任,并向李某赔礼道歉。
点评:如果办丧事送葬仪式途中的习俗影响、阻碍正常道路交通,那么,该习俗因有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相关规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王某强调的“李某冲犯王家办丧事,过错在先”之说法与法无据,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李某属于正常行车,即未违犯道路交通法律规定, 也未有不当行为与过错,其所受损害应当由侵权人王某承担全额赔偿。又因王某强行李某下车拜祭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未造成其他后果),理所当然应赔礼道歉。
四、独自海葬父母骨灰,其兄妹可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案例:陈先生将父母的骨灰海葬后,与妻子一起前往深圳打工。清明节期间,陈先生的兄妹得知父母的骨灰已经被弟弟海葬。陈先生哥哥陈大与妹妹一气之下将弟弟告上法庭。法庭经审理时,尽管陈先生提出,父母生前曾留有口头遗嘱要求将骨灰海葬,且其于海葬前曾通知其兄妹 2 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为此,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陈先生赔偿其兄妹精神抚慰金各2000 元。
点评:父母骨灰承载着子女重大感情与精神寄托,而陈先生在未经其兄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父母骨灰海葬,侵犯了其兄妹的祭奠权,造成其精神痛苦。陈先生未经兄妹同意、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因此, 应适当赔偿其精神抚慰金。
作者:杨学友
审稿专家:刘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