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合同是指环境保护领域中适用的合同。具体来讲,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家政府及政府部门之间,政府及政府部门与法人、自然人之间,法人、自然人相互之问,就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治所达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协议,统称环境合同。
环境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指的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它是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直接体现,也是合同履行的根据。“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由于环境合同种类较多,形式和内容都比较灵活,因此环境合同的条款也应由当事人约定。但是环境合同的条款主要应包括:
合同的一般条款。环境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所以在环境合同中应有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价金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环境行政合同、环境民事合同都应该包含这些条款。
环境合同的特有条款。这是基于环境合同的特点而确立的条款,包括环境指标、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事故应急方案、政府及政府部门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告知义务、替代方案及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开发新技术的应用等条款。
环境资源法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转化成的合同条款。为了沟通和协调环境管理和被管理关系,解决环境权力和环境权利之间的矛盾,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往往需要在环境合同中将环境资源法的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转化为具体的合同条款。如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就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约定土地使用者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防止水土流失等义务性条款。
4.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条款。在环境合同中,根据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要求,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环境保护的特别条款。如在环境限期治理合同中,环保机关可以与企业约定提供资金、技术扶持的条款,环保机关也可以确立制裁和处罚条款等。
环境合同的特点第一,主体的广泛性。环境保护的公益性和公众参与性,使环境保护合同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环境合同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国家机关、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他们彼此之间所签订的环境合同,既可以是基于环境资源的流转而签订的合同,如土地的出让、转让、承包;也可以是基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而签订的合同,如退耕还林合同;还可以是基于污染的防治而签订的合同,如污染防治合同、环境上程建设合同。不同主体所签订的环境合同,既可以是私法上的合同,也可以是公法上的合同。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可以是平等主体,也可以不是平等主体。
第二,内容的特定性。环境合同的内容主要是以设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环境污染的防治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如果脱离了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内容而签订的合同就不是环境合同。
第三,目的公益性。环境合同以环境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为目的;污染防治类的合同直接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环境质量目标、资源利用类的环境合同,一般都有附随性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义务。所以,它体现了保护环境公益,并在法定范围内限制私人行为的目的。这是环境合同与传统的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的最大不同所在。
第四,形式的多样性。环境合同的形式除了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协议书之外,还可以采用备忘录、字据、往来电话、信函、附环境保护条件的土地出让和转让合同等,但一般要求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环境合同产生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环境合同不是凭空产生的,环境合同的产生和在很多国家推行是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的。
1.现代合同制度的演化,为环境合同的产生提供了形式基础
众所周知,现代合同制度已超出民商法领域,扩展到了其他法律部门中,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的出现就是明证。传统契约自由基础上的完全意思自治已不再成为合同的本质,合同的外延在扩大,合同法律制度涵盖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也越来越大,政府的管理意志和公共利益对合同的绝对意思自治加以限制,合同中附随义务的增多,政府在公共管理事务中对合同的运用,已使合同成为一种沟通和协调权力和权利,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形式。正是基于这种确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形式,在保护环境资源过程中,环境法要协调环境资源的公共性所要求的国家管理意志和私人利益所要求的的个人意志时,借助合同这一外在形式,确立国家与法人、自然人,法人、自然人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环境法的目标价值,建立统一的环境合同制度,就成为必要和可能。
2.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府的双重身份,为环境合同的产生奠定了体制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民社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法人、政府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制衡机制将进一步得到完善。在此背景下,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传统行政活动采用的以命令、强制为主的管理方式,“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行政理念的改变,国家行政职权的方式不断发生变化,非强制性手段被广泛应用。在依法行政的统领下,国家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签订合同,共同实现行政目标、任务,已经成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手段。”同时政府既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又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特别是在环境保护领域,政府代表国家向社会提供环境公共产品,同时又要保护环境公益,政府在提供环境公共产品时,应具有民法上的主体身份,在保护环境公益时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身份,这决定了政府身份的双重性。政府在社会关系中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其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的双重角色地位,这种双重角色地位,为政府部门采用合同的形式来处理行政管理事务奠定了基础。
3.环境资源的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属性,为环境合同的产生确定了不同于其他合同的内容基础
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决定了每一个生态系统中的生态要素都是作为生态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的,例如《森林法》规定,房前、房后及自留山上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但这些您木仍然属于生态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从所有权的角度出发它们是私人物品,但是从生态利益的角度出发它们又是公共物品的属性。这说明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和私人性是交融并存的,在这一双重属性的基础上,国家从生态保护的角度出发要对私人行使所有权进行干预,以保护公共环境权益,二个人要自由地行使个人的所有权,这就产生量在同一环境资源产品上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一冲突,这就要求国家环境管理不能也不应该包办所有的环境事务,个人对环境资源也不能享有绝对的权利,而要求转化权力和权利的相互对立和分割,实现权力和权利的沟通和协调。合同制度的协商机制正好为国家和个人提供了沟通和对话的途径。通过沟通、协商来统一国家环境管理权和公民环境权,协调私人环境利益和公共环境利益,是这种统一和协调成为环境合同的内容基础,体现了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的民主性。
4、社会法部门的出现,为环境合同的产生提供了一定的法域基础
现代社会的发展,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个人和国家的关系越来越复杂,关系的类型越来越多,在某些法的领域,公法和私法两方面有渗透结合的趋势。目前,法学界承认公法要素和私法要素交融的法律既不属于私法也不属于公法,即法学界已经承认公法和私法之外的法部门存在,这种公法和私法之外的法部门被学者们叫做“社会法”。基于环境保护的社会福利色彩,使环境法所调整的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中既有公共关系、管理关系又有平权关系,环境法既保护公共环境利益有保护私人环境权益,要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协调,从而使环境法交融了公私法的要素,而成为“社会法”。兼顾公私环境利益,协调公私环境权益,成为环境法的一大目标。管理手段、协商手段、市场调节手段在环境法中得到广泛的使用,其目的均是为了沟通与协调环境公权力(利)和环境私权利的行使,这为环境合同的采用奠定了法域基础,因为即使我们将环境合同分为环境行政合同和环境民事合同,其合同内容中也体现了公法和私法的融合因素。
5.环境合同的实践为环境合同制度的确立奠定了现实基础
在环境保护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污染治理合同、建设项目“三同时”工程承包合同、固体废物服务合同、环境使用权交易合同、旅游资源利用合同、水权转让合同等环境合同,从合同理论和环境法理论对这些现实中已经产生的环境合同进行研究、抽象,为环境合同制度的建构提供了现实基础。1
环境合同的分类(一)根据所属公法、私法范畴的不同,环境合同可分为环境行政类合同和环境民事类合同
1.环境行政合同:是指环境行政主体之间、环境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通过沟通和协商而达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特点:(1)行政性(2)合同性(3)具有保护环境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的公益性目的,环境行政合同的直接目的是实现环境管理目标,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民事合同的直接目的在于经济利益,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典型类型:(1)环境目标责任书(2)污染限期治理合同(3)排污权许可合同(4)环境工程建设合同(5)自然资源维护合同(6)退耕还林合同
2.环境民事合同:合同主体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过程中,就环境民事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特点:(1)主体超越了一般民事主体的范围(2)以保护资源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为主要内容,或者在合同中附有环境资源保护的附随性义务(3)通常在合同中将公法性义务转化为具体的合同条款(4)在履行中往往受到国家和公共团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典型类型:(1)污染治理合同(2)固体废物服务合同(3)排污权交易合同(4)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合同(如土地出让合同)(5)水权转让合同(6)旅游资源利用合同
(二)根据合同的目的,环境合同可以分为环境分配合同和环境消费合同
1.环境分配合同:指政府与私人之间就环境资源使用权的转移达成的协议,是环境资源的使用权从政府转移到私人这一过程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确认的一种形式。典型的环境分配合同有排污权许可合同和土地出让合同等。
2.环境消费合同:指私人与私人之间就环境资源使用权的转移达成的协议,它以环境资源使用权对价转移为前提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自然资源所有权在私人与私人间转移时,往往要受到国家的监督与管理。典型的环境消费合同有排污权交易合同、水权转让合同和土地转让合同等。
环境分配合同和环境消费合同分别形成环境资源使用权转移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无论是环境分配合同,还是环境消费合同,都含有合理使用环境资源、保护环境资源的目的,它体现了环境法通过合同方式解决环境公共利益和环境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三)根据适用对象的不同,环境合同被分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类合同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类合同。1
环境合同的履行环境合同义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实现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及合同确定的环境资源保护、环境管理目标的行为。
(一)环境合同的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要求履行的主体、期限、方式均应适当。在环境合同履行中应禁止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式代替合同的履行。但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环境保护技术的多样性导致全面履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在贯彻全面履行原则时不能刻板教条,应以保护环境资源公共利益为目标:(1)允许在旅行中使用环保替代方案和替代技术(2)允许他人代履行合同。
协作履行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不仅适当地履行自己的和呕吐那个义务,而且应协助对方完成合同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和同事不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不滥用权力,并能维持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环境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环境行政合同的履行中仍应赋予政府及政府部门优先权。
环境合同在旅行中应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赋予社会公众监督权。基于一定的原因,环境合同的履行,有时可能造成公众利益的损害,这时在旅行中就不能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对合同相对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应该接受可能受损或者已受损公众的监督,赋予相关第三人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环境合同的强制履行。合同原则上是不允许强制履行的,但由于环境合同关系到公共环境权益,所以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将对公共环境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强制当事人履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这种情况多用于环境行政合同的履行中。1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吴俊文 - 博士 - 厦门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