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规范是指以民法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所形成的制度体系。环境民事规范不是一种“单纯”的法律制度,而是一个复合性的规范体系。在环境民事规范中,不仅有民法上的制度,而且还有环境法上的规范。环境民事规范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是由一系列环境民事制度所组成的有机整体。
环境民事规范体系(一)“绿化”的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其内容的“绿色”变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上既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从实质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三方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实现的结果,当事人以诚实、满意的态度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是达到这一结果的手段。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公序即公共秩序,是指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良俗即善良风俗,指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二)环境人格权
环境人格权是指环境法上的主体所固有的,以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美学加之为基础的身心健康权。环境人格权是以民法上的人格权为基础,但同时又有自己特殊内涵的新的人格权类型。
环境人格权的特征:
权利的固有性。环境人格权是环境法上的主体所固的权利,环境人格权与环境法上的主体不可分离。一旦环境法上的主体与环境人格权相分离,那么环境法上的主体将不再是完整的环境法上的主体。
以环境资源为媒介。环境人格权是以环境资源为媒介的身心健康权。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同时也是人类身心健康所必不可少的。
以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美学价值为基础。环境人格权适宜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美学价值为基础的身心健康权。环境资源不但有经济价值,而且还有生态价值、美学价值等价值形态,以环境资源不同层面的价值形态为基础形成了不同的权利形态。而环境人格权正是以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美学价值为基础所形成的权利形态。
权利的社会性。环境人格权不是纯粹的私权,也不是完全的公权,而是兼有公权和私权属性的社会性私权,它已超出私人范围而具有移动的公共性特征。由于环境的公共资源性质,环境损害等影响环境的行为的特点之一是往往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环境利益具有很强的公共利益属性,环境人格利益也不例外。同时,环境人格利益对单个的主体来说,其范围也是明确的。因此,与民事人格权纯粹的私权属性不同,环境人格权具有一定的公共权力属性,是社会性私权。
权利内容的精神性。环境人格权不是经济性权利,而是精神性权利。环境人格权保护环境法上的主体的“身心健康”,包括身体的完整、健康以及心理的健康,而非物质利益。
救济的预防性。由于侵害的不可逆转性及危害后果的滞后决定了环境人格权的救济以预防性救济为主要手段,但不排斥事后救济。环境人格权的救济在损害未发生时通过预防性请求权予以实现。
环境人格权的类型:
阳光权
阳光权是指环境法上的主体享受阳光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其权利内容包括居所的采光权、免受噪光污染影响的权利等。
宁静权
宁静权是指环境法上的主体免受噪声的干扰,在适当安静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
清洁空气权
清洁空气权是指公民为维护生存而享有的呼吸清洁空气的权利。
清洁水权
清洁水权是指公民为了饮用的目的而利用水资源的权利。
其他环境人格权
其他环境人格权即通风权、眺望权等权利。
(三)环境物权
环境物权,又称生态物权,是指对环境资源进行综合性支配并将环境法上的义务纳入权利内容的物权。
(四)环境合同
环境法在协调环境资源的公共性所要求的国家管理意志与私人性所要求的个人意志时,可以借助合同这一外在形式,建立统一的环境合同制度,以实现环境法的价值目标。
(五)环境侵权责任
环境侵权责任是环境民事规范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民事责任是任何私法规范起作用的一个很重要的保障因素。环境侵权责任制度是整个环境民事规范最后一道制度保障。1
环境民事规范特征(一)规范目标的特定性
环境民事规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的目标是非常明确的,即用民法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民事规范制度目标的特定性决定了对环境民事规范的设计必须以此目标为指引。
(二)规范的复合性
环境民事规范不是一种“单纯”的法律制度,而是一个复合性的规范体系。在环境民事规范中,不仅有民法上的制度,而且还有环境法上的规范。
(三)规范的体系性
环境民事规范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是由一系列环境民事制度所组成的有机整体。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吴俊文 - 博士 - 厦门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