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即是通过各种手段、方法对地质进行勘查、探测,确定合适的持力层,根据持力层的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类型,计算基础参数的调查研究活动。是在对矿产普查中发现有工业意义的矿床,为查明矿产的质和量,以及开采利用的技术条件,提供矿山建设设计所需要的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水文、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介绍“地质”,准确的应叫地质学,习惯了就叫地质。地质学是七大自然科学之一,主要是研究地球及其成因和演化发展。实际应用是非常广泛的:地震的预测、各类矿产的寻找、勘探,灾害性的滑坡,古生物的演化。凡是建筑在地面上的物体,都要事先搞清楚地下的情况。地质勘探是在对矿产普查中发现有工业意义的矿床,为查明矿产的质和量,以及开采利用的技术条件,提供矿山建设设计所需要的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水文、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其中物理勘探简称“物探”,是以各种岩石和矿石的密度、磁性、电性、弹性、放射性等物理性质的差异为研究基础,用不同的物理方法和物探仪器,探测天然的或人工的地球物理场的变化,通过分析、研究获得的物探资料,推断、解释地质构造和矿产分布情况。主要的物探方法有重力勘探、磁法勘探、电法勘探、地震勘探、放射性勘探等。依据工作空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地面物探、航空物探、海洋物探、井中物探等。
分类物探化探勘查、地质构造勘查、钻探勘查、航空磁力重力勘查。
方法主要有坑、槽探、钻探、地球物理勘探等方法。
坑、槽探就是用人工或机械方式进行挖掘坑、槽、井、洞。以便直接观察岩土层的天然状态以及各地层的地质结构,并能取出接近实际的原状结构土样。
钻探是指用钻机在地层中钻孔,以鉴别和划分地表下地层,并可以沿孔深取样的一种勘探方法。钻探是工程地质勘察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勘探手段,它可以获得深层的地质资料。
地球物理勘探简称物探,它是通过研究和观测各种地球物理场的变化来探测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等地质条件的。常用的地球物探方法有直流电勘探、交流电勘探、重力勘探、磁法勘探、地震勘探、声波勘探、放射性勘探。1
分类分级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分级,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勘查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
(一)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为单位在编或在册的,事业单位的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企业单位的与其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须为全职聘用,且仅受聘于该技术人员所在资质申请单位。
(二)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55周岁。
(三)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
(四)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认定。
(五)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专业。
(六)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可以重复计算。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1。
第三条勘查设备、仪器主要包括种类、数量和技术参数。
(一)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具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相应的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三)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勘查设备、仪器可以重复计算。
勘查设备、仪器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2。
第四条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和勘查质量等。
质量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3。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4。
第六条只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对规定的陆地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只申请陆地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对规定的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第七条只申请地质钻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坑探技术人员和坑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只申请地质坑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钻探技术人员和钻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第八条只申请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单项资质的,对规定的该单项以外高、中级地质实验测试技术人员和地质实验测试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第九条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
附件1.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条件要求
2.勘查设备、仪器条件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条件要求
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条件要求
地质层组土体按堆积年代可分为老堆积土、一般堆积土和新近堆积土;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可分为碎石土、砂土、粉土和粘性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分为无机土、有机土、炭质土和泥炭;按工程地质意义及土的特殊成分、状态和结构特征,又可分为崩解性土、软土、膨胀土、盐渍土、人工填土等。
根据土的颗粒级配、成因年代及工程地质特征,将土体分为砂类土、粘性土和特殊类土等工程地质层组。
全新统粉细砂层组
主要分布于长江三角洲平原和苏北废黄河故道地区,属冲积和冲海积相沉积,为褐黄色至灰黄色粉细砂,含少量泥质,饱水,不均匀系数小于50,砂层厚度10-25米,顶板埋深小于5米,受地震作用后容易产生砂基液化。
上更新统粉细砂层组
主要分布于里下河和太湖地区,以灰色、黄褐色粉细砂为主。砂层厚度3—14米,顶板埋深10—20米,多属中密至密实状态。
上更新统含砾中粗砂层组
主要分布于淮河以北地区,为冲积、冲洪积相棕黄色中、粗砂,局部地区夹有亚粘土透镜体。层厚2—24米,顶板埋深2—24米,砂层饱水,密实,颗粒分选性差。
全新统亚砂土层组
主要分布于长江三角洲平原区、黄泛区及沿海一带,为灰黄色冲积、冲洪积、冲海积相沉积。软塑状,固结压密程度较低。层厚2—10米,顶板埋深一般为0—3米。
全新统粘土、亚粘土层组
全省各地均有分布,为灰黄色、褐黄色冲积、冲海积和湖积相沉积物。可塑,具高——中压缩性。层厚一般为2—7米,顶板埋深0—5米。
上更新统粘土、亚粘土层组
除沿海地区及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外,广泛分布于各地。为冲洪积相沉积,含有铁锰质结核和钙质结核,夹有亚砂土或粉砂薄层。稍湿至潮湿,多为可塑至硬塑状,具中——低压缩性,厚度较大,在山前岗地均出露地表,东部平原区埋深达15—30米。
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s for geological prospecting operation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勘探工作野外作业、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职业健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地质勘探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从事其延伸业的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
中国民用航空探矿飞行工作细则(197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GB 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T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T 5972—19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DZ/T 0141—1994 地质勘查坑探规程
GB 3787—19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地质勘探 exploration, prospecting
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包括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
2.艰险地区
是指海拔3000m以上无人居住的地质工作区。
野外作业规定1.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行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状况。
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信息和预防措施应及时向野外作业从业人员交底。
2.地质勘探单位,应为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从业人员配备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为艰险地区野外地质勘探项目组配备有效的无线电通讯设备。
3.禁止单人进行野外地质勘探作业,禁止采、食不识别的野菜、野果。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和路线返回约定的营地。
4.地质勘探单位,应定期为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进行体检。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体质应适应野外工作要求。
5.在疫源地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接种疫苗;在传染病流行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注射预防针剂。
6.野外地质勘探施工,应收集历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并采取防洪措施。
7.在悬崖、陡坡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清除上部浮石。进行两层或多层地质勘探作业,上下层间应有安全防护设施。2m及以上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
8.地质勘探设备、材料、工具、仪表和安全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9.野外地质勘探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电缆应架空架设,电缆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增加防护套。
野外地质勘探电器设备及其启动开关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处。
电器设备熔断丝规格应与设备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铁、铝等其它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10.野外电、气焊作业,电、气焊工作点与易燃、易爆物品10m以上。
11.野外地质勘探高架设备应设置避雷装置。雷雨天气,禁止在树木下、山顶避雨。
12.可能危及作业人员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野外地质勘探作业,应设置安全标志。
13.地质勘探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14.地质勘探野外工作车辆,应具有良好越野性能,并在野外作业出队前进行车辆性能检测。野外工作车辆驾驶员,应具有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
15.野外营地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借住民房应进行消毒处理,并检查房屋周边环境、基础和结构。
b 野外营地应选择地面干燥、地势平坦、水源无污染背风场地。
c 挖掘锅灶或者设立厨房,应在营地下风侧,并距营地大于5m。
d 营地,应设排水沟,悬挂明显标志。
e 在林区、草原建造营地,应开辟防火道。
16.山区(雪地)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每日出发前,应了解气候、行进路线、路况、作业区地形地貌、地表覆盖等情况。
b 在大于30°的陡坡或者垂直的悬崖峭壁上作业,应使用保险绳、安全带。
c 山区(雪地)作业,两人间距离应不超出视线。
d 冰川、雪地作业,作业人员应成对联结,彼此间距应不小于15m。
e 在雪崩危险带作业,每个行进小组应保持5人以内。
f 在雪线以上高原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气温低于-30℃时应有防冻措施或者停止作业。
17.林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林区作业,应随时确定自己位置,与其他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b 在林区作业,生火时应有专人看守,禁止留下未熄灭的火堆。
c 在森林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遵守禁区防火规定。
d 林区出现火灾预兆时,应迅速撤离。林区发生火灾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或者开辟不少于5m的防火线。
18.沙漠、荒漠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人员应合理饮水。禁止未经检验饮用新发现水源水和未经消毒处理水。
b 发生沙尘暴时,作业人员应聚集在背风处坐下,蒙头,戴护目镜或者把头低到膝部。
19.高原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初入高原者,应逐级登高,减小劳动强度,逐步适应高原环境。高原作业,严禁饮酒。
b 艰险地区野外作业,应配备氧气袋(瓶)、防寒用品用具。
c 人均每日饮用水量,应不少于3.5L。
20.沼泽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佩戴黑绢网、皮手套,扎紧袖口和裤脚。
b 在沼泽地行走,应随身携带探测棒。
c 植物覆盖的沼泽地段、浮动草地、沼泽深坑地段,应绕道通行,标识已知危险区。
d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配备救生用品、用具。
21.水系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水上地质勘探作业,应配备水上救生器具。
b 每天应对船和水上救生装备进行检查。
c 徒步涉水河流,水深应小于0.7m,流速小于3m/s,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2.岩溶发育地区及旧矿、老窿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调查、进入旧矿老井、老窿、竖井、探井、探槽,应预先了解有关情况,采取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b 在垂直、陡斜的旧井壁上取样,应设置绞车升降作业台或者吊桶。
c 洞穴调查作业,洞口应预留人员,进洞人员应采取安全措施。
23.特种矿产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放射性异常地区作业,应进行辐射强度和铀、镭、钍、氡浓度检测,采取防护措施。
b放射性异常矿体露头取样,应佩戴防护手套和口罩,尽量减少取样作业时间。井下作业应佩戴个人剂量计,限额作业时间。
c 放射性标本、样品应及时放入矿样袋,按规定地点存放、处理。
d 气体矿产取样,应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e 地下高温热水取样,应采取防护措施。
地质测绘1.高标观测仪器应架设平稳,各类拉绳及附属安全设施应拴结到位,操作员应站于安全、可靠处作业。
2.地下管线测量,应了解管线的基本情况,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管井下测量,应设专人指挥。
3.公路沿线测量,应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指挥。
4.铁路沿线测量,应与铁道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设立了望哨岗。
5.登高观测作业,应检查攀登工具、安全带和观测工具,并保持完好。
6.建筑物测量,应了解建筑物结构坚固程度及周围情况,尽量避免在建筑物顶边缘作业。
7.露天矿区、坑道、高山陡坡和险峻地区测量作业,司尺人员应先勘明安全情况,后进行测量作业。
8.电网密集地区测量作业,应避开变压器、高压输电线等危险区,并禁止使用金属标尺。
9.雷雨临近或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测量作业。
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
会计科目地质勘探费用该科目是用于核算在进行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地质调查、物理化学勘探各项支出和非成功探井等支出。
企业地质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先在“地质勘探支出”科目归集;期末根据股份公司有关地质勘探费用化的政策,将探矿权使用费、地质调查、物化探支出、勘探综合研究及储量评估项目支出、物理化学勘探各项支出,将干井成本转入本科目核销,借记本科目,贷记“地质勘探支出”科目。
探井支出是指为查明地层及油(气)藏情况所钻的井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地层探井、详探井和地浅井等支出。3
探井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借记“地质勘探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探井完工后,根据地质结论分别处理:
(一)对未获得探明储量的探井,为失败井(干井),按实际成本费用化,借记本科目,贷记“地质勘探支出”科目;
(二)对获得探明储量的探井,即成功井,应划分为有效井段及无效井段。有效井段是指主力油气产层段以上部分,具有工业油气产能,可形成探明可采储量。按有效井段实际发生的成本,借记“井及相关设施”科目,贷记“地质勘探支出”科目;无效井段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地质勘探支出”科目。
(三)完钻的探井一年内没有地质结论,且一段时间内不再进行评价和实施新方案的探井,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地质勘探支出”科目。
项目完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地质勘探支出”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转入当期损益,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该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相关数据2015年10月21日, 国土资源部发布《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15)》显示,2014年中国地质勘查投入1145亿元,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249处。油气勘查取得重大突破,页岩气首次探明地质储量1068亿立方米。 《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石油勘查新增探明地质储量10.6亿吨、天然气9438亿立方米,45种主要矿产中有36种矿产的查明资源储量增长。其中,石油剩余技术可采储量增长2.0%,天然气增长6.5%,煤炭查明资源储量增长3.2%,铁矿增长5.6%,铜矿增长6.3%,铝土矿增长3.2%,金矿增长9.4%。截至2014年年底,1∶5万区域地质调查和1∶25万区域地质修测面积分别占陆域国土面积的31.7%和61.7%。首次实现中国管辖海域1∶100万区域地质调查全覆盖。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石季英 - 副教授 - 天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