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监管能力,是指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受许可申请、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颁发许可、对核安全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和核实许可条件和要求是否切实得到满足、核安全有关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和核安全标准的要求等的能力。
核安全监管能力,是指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受许可申请、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颁发许可、对核安全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和核实许可条件和要求是否切实得到满足、核安全有关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和核安全标准的要求等的能力。
一、关于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核安全法》立法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核安全监管水平。通过立法对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出要求,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核事业快速发展的现状要求核安全监管水平快速提升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及核电“走出去”战略不断深入,我国核事业也需要不断安全高效发展。按照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到“十三五”末,我国在运核电装机容量将达到5800万千瓦,在建机组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机组总数达到世界第二。可以预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新核电机组将陆续投人运行,放射源、射线装置数量将不断增加,核技术利用活动更加广泛。与此相适应,对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核安全监管技术能力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监管部门必须要具备相应的核安全监管技术能力,才能够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职责。
(二)应对历史遗留的风险要求核安全监管水平快速提升
早期核设施和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的风险不容忽视。当前,我国正在开展重点核设施退役工作,涉及一批早期核设施、一些铀矿冶设施,还有重点地区铀地质勘探设施的退役和治理任务等。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的处置需要事故防御、污染治理、科技创新、应急响应等各个系统的综合配套,要建成技术完备的固体废物处置场,形成设计合理的处置格局。如果核安全监管水平滞后,所谓的监管就只能流于形式,不仅难以发现和预警核安全有关的问题,即便发现了,也无法提出合理的应对建议。
(三)应对周边核安全的国际形势要求核安全监管水平快速提升
当前国际形势下,我国周边核安全形势十分复杂,对我国核与辐射防护监测、应急保障能力提出更大挑战,保障核安全的任务更加繁重。因此,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需要不断地开展核安全及核安全监管技术的研发,包括开发和保持独立的技术分析、计算校核和实验验证等技术能力,适应新的核安全要求。
二、核安全监管技术能力目前,很多外国的核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比如美国的核监管委员会等,都具备独立、先进的技术能力和监管水平,我国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核安全监管技术水平也在快速提升。为此,2011年发布的《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提出:在安全监管方面,基本建成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构建监管技术支撑平台,初步具备相对独立、较为完整的安全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和实验验证能力。“十二五”期间,我国开工建设了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技术研发基地。
2017年初,国务院发布《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明确提出:在安全监管方面,核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建成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具备较强的校核计算和试验验证能力。全面建成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体系,中央和地方辐射环境监测能力明显提升。这是对我国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明确要求。1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宋培峰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