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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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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管理涉及多个行政主体。国防科工局作为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是放射性废物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编制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参与编制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应当与核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一、放射性废物处置问题核能发展是国家利益所在,在满足电力需求、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核能事业的发展,也会产生大量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置问题与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息息相关,它是确保核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一直以来都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该条例中,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水平、中水平和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二、选址规划管理涉及多个行政主体国防科工局作为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是放射性废物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编制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参与编制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编制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由于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事关重大,涉及面广,因此,须报国务院审批。

三、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选址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产生量相对较大,潜在风险相对较小,在充分考虑安全性和经济性,已建核设施废物存量分布,核能发展规划,地方及区域的地质、环境、社会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前提下,宜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加以处置。因此,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选址对于高水平放射性废物,2003 年颁布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施集中的深地质处置,从国家层面明确了深地质处置的地位。2006年原国防科工委、国家科技部和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高放废物地质处置研究开发规划指南》,明确了高放废物处置库开发的技术路线和总体设想,提出本世纪中叶完成处置库建造的安全审评,建成处置库。200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核电发展专题规划(2005—2020年)》,提出了2020年建成地下实验室的阶段目标。2012年颁布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深地质处置设施的工程和安全技术研究、地下实验、选址和建造,由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1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宋培峰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