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核电事业的成长,核应急设施、设备的基础建设也已形成了一定规模。这些设施和设备已经成为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重要的物质基础。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要履行自己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职责,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源、应急设施和设备。
核动力厂场内核应急设施我国的核电建设在国际上虽然起步较晚,但核应急设施的建设从一开始就基本上是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的,起点还是较高的。
按照有关规定,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根据日常运行和事故应急相兼容的原则,设置主控制室、辅助控制室、技术支持中心、应急控制中心、运行支持中心、公众信息中心、通信系统、监测和评价设施、防护设施、应急撤离路线等1。
1.主控制室在应急的初始阶段,在启动应急控制中心以前,核动力厂主控制室可能是指挥应急响应的主要设施。安装在主控制室内的设备应足以满足应急期间对核动力厂的控制和监视。应当用冗余度和多样化的办法来保证主控制室的通信系统的可靠性。
主控制室应具有足够的屏蔽、密封和通风条件,并满足可居留性要求。使得在应急期间,工作人员能按所需要的时间在主控制室内工作。固点回周到
2.辅助控制室在与主控制室实体和电气分隔的辅助控制室内,应有足够的仪表及控制设备,以便在主控制室丧失其完成基本安全功能的能力时,能实施停堆、保持停堆状态、导出余热并监测电厂基本参数。辅助控制室的可居留性要求与主控制室相同。
3.应急控制中心应急控制中心是核动力厂应急指挥部在应急期间举行会议及进行指挥的场所。此中心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其位置应设在场区内与核动力厂主控制室相分离的地方;
(2)应保证应急期间应急人员可以顺利地达到该中心;
(3)在中心内可取得机组重要参数和核动力厂场内及其邻近地区放射性状况信息以及气象数据
(4)应具有联络核动力厂主控制室、辅助控制室、场内其他重要地点以及场内外应急组织的可靠通信手段;
(5)应有适当的措施,长时间地防护因严重事故而引起的危害,确保其可居留性。除非能证明应急控制中心对所有假设的应急状态都能适用,否则应在不大可能受到影响的合适地点设立一个备用的应急控制中心,其功能基本上应能达到应急控制中心的相关要求。4.技术支持中心
技术支持中心执行的主要功能是对主控制室的工作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以缓解事故后果。技术支持中心应与核动力厂主控制室分开设置,两者之间有安全可靠的通信、信息交流设备,保障技术支持功能的实施;严重事故情况下,应采取防护措施以确保其正常的工作。技术支持中心的可居留性要求与主控制室相同。
5.运行支持中心运行支持中心是在应急响应期间供执行设备检修系统或设备损坏探查、堆芯损伤取样分析和执行其他纠正行动任务等有关人员集合与等待指派具体任务的场所。
运行支持中心与主控制室、核动力厂场内的响应队伍及场外的响应人员(如消防队)有安全可靠的通信设备,有足够的空间用于响应队伍的集合、装备和安排工作。
运行支持中心应与核动力厂主控制室、技术支持中心分开设置。其位置通常在核动力厂保护区内,或在能够快速进入保护区的其他合适位置。
应考虑应急期间该中心的可居留性要求。应确定专门用于运行支持中心的可居留性准则当事故的实际影响使该中心不满足所要求的准则时,该中心的功能应转移到其他场所。
6.公众信息中心公众信息中心的功能是在应急期间按规定向新闻媒体和公众提供有关核动力厂应急和公众防护行动的信息,对公众和新闻媒体的信息需求做出响应,澄清失真的传闻。
该中心可以设置在核动力厂所在场区以外,一般位于烟羽应急计划区之外的地方,具有足够的空间和为媒体安排的基础设施来进行信息的发布。它应是一个预先设计好的设施,无需考虑可居留性要求。
7.通信系统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通信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保障在应急期间营运单位内部(包括各应急设施、各应急组织之间)以及与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场外应急组织等单位的通信联络和数据信息传输;具有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实时在线传输核动力厂重要安全参数的能力。
为核动力厂正常运行所安装的通信系统,应具有足够的通信容量(冗余性)、通信手段的多样性,以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的可运行性。例如,可以准备一些扩音器、报警系统、地面有线通信(电话)、微波和无线电。扩音器和报警系统应能通知到场区所有人员。在核动力厂运行之前,在核动力厂主控制室、应急控制中心、车队、营运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其他指定的技术支援单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国家核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新闻机构之间,应准备好应急期间所使用的附加电话、无线电,网络设备或其他通信网。通信系统在应急情况下应有防干扰、抗过载、防窃听或在丧失电源时不造成损坏的能力。除非得到不会阻塞的保证,否则紧急电话不应依靠公用的电话系统。确保对通信系统的升级或修改(如购买新的设备)不会造成通信系统中的关键部分的不兼容。
8.监测和评价设施核动力厂监测和评价设施应具备以下功能
(1)监测、诊断核动力厂事故状态;
(2)监测核动力厂运行状态和事故状态下的气载或液态放射性释放;
(3)监测事故状态下核动力厂厂房内有关场所、场区及其附近的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水平;
(4)监测厂址地区气象参数和其他自然现象(如地震)
(5)预测和估算事故的场外辐射后果。
提供的设施应包括监测适当范围内有关参数的仪器设备,以便在可能的范围内可靠地调查分析事故的演变过程并进行合适的辐射防护评价。选用的仪表设备,尤其是辐射防护评价设备,即使在严重的辐射条件下和恶劣环境条件下都应保持其充分的可运行性、灵敏度和精确度。应配置用于应急测量以及连续评价应急状态的监测系统。
9.防护设施场区内应具备必要的防护设施,例如掩蔽场所,以满足核事故应急期间场内应急防护的需要,这些设施应具备必要的防护条件(如屏蔽、照明、通风和物资供给等)。
10.急救和医疗设施在营运单位的辅助应急设施中,应包括场区医疗应急设施、淋浴与去污设施,具有必要的隔离和快速清除放射性污染的设备条件以及相应的实验室和仪器。
11.应急撤离路线和集合点核动力厂应设置足够数量、具有醒目而持久标识的安全撤离路线和应急集合点。集合点应能抵御恶劣的自然条件,应考虑有关辐射分区、防火、工业安全和安保等要求,并配备为安全使用这些路线所必需的应急照明、通风和其他辅助设施。
12.在事故期间可居留性的要求为了对事故进行有效控制,并使设施恢复到正常状态,通常要求操作人员和应急响应工作人员留在或进入核设施某些区域,并根据需要能够留在这些区域中。这些区域包括主控制室、应急控制中心等。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要求,在主控制室的设计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和向控制室内的人员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在较长时间内保护控制室人员免于受到事故工况下形成的高辐照水平、放射性物质的释放、火灾、易爆或有毒气体的危害。应急控制中心、技术支持中心和运行支持中心的设计必须保证工作人员在事故(包括严重事故)和灾害情况下能够在此执行预期的应急任务。
对应急设施可居留性的评价涉及可居留性准则、评价所考虑的事故及源项、剂量评价模式和大气弥散模式等内容。我国国标规定,应通过屏蔽和通风系统设计,保证核动力厂主控制室、技术支持中心和应急控制中心的可居留性。
按照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1)主控制室等重要应急设施应满足的可居留性准则如下:在设定的持续应急响应期间内(一般为30天),工作人员接受的有效剂量不大于50mSv,甲状腺剂量不大于500mGy。
研究堆和其他核设施也需配备场内核应急设施,其应急设施、设备应与核设施技术特征及厂址条件相适应。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李炜炜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