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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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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特点

放射性物品运输是核能开发和核技术应用中普遍存在而且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易发生事故,造成严重辐射危害和社会影响的薄弱环节。随着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以及核技术在工业、农业、军事、医学、科研等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活动越来越频繁(目前国内运输火暴规模每年达百万件以上)。目前,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主要特征为:

(一)种类多

放射性物品种类繁多,其辐射强度和危害性差别也很大,有的放射性物品可以直接用手触摸而不会对人体造成任何损伤(例如铀矿石浓缩物),有些放射性药品甚至可以直接注入人体,有些放射性物品辐射强度很高,在没有屏蔽体的情况下人员根本无法接近(例如核电站乏燃料)。

(二)运输容器是首要安全手段

放射性危害的控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仅仅依靠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或者是行政管理措施是不现实的。最好的办法是在开始运输前,对拟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进行安全、可靠包装。这种运输容器必须具有一定结构强度(包容放射性物品)、辐射屏蔽能力(控制外表面辐射剂量水平)、防止核临界事故措施(防止核临界事故发生)、散热能力(控制货包外表面温度在人可接触范围)。经过合理包装的放射性物品运输风险大大降低,运输过程一般不比采取特殊操作管理措施。

(三)技术性强

放射性危害的控制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普通的承运人和公众一般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必须由具备相应知识、技能和条件的单位和人员对其负责。

(四)具有流动性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危险特征明显不同与固体设施涉及的放射性物质应用和处理等情况。运输情况分为正常运输和事故运输两类。事故发生可能在运输途中,也可能在储运厂,或者装卸过程中。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的法规框架放射性物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国际上把放射性物质列为第七类危险品。世界各国豆浆放射性物质运输作为危险品运输来处理,相关的国际组织和放射性物质运输比较多的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标准。

(一)国际原子能机构

国际原子能机构自1957年成立以来制定了许多有关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文件,其中最主要、最核心的文件是《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自1996年开始国际原子能机构正式将该文件编入其安全标准丛书,即6号丛书。目前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运输安全标准已被几乎所有的相关国际组织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许多成员国采用,成为有关国际组和各个国家制定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法规和安全标准的准则和基础。此外,国际原子能机构还围绕该条例制定了许多配套的、支持性的文件,以帮助和指导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实施运输安全标准。

除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外,国际铁路合作组织、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等在其鸽子制定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文件和联合国制定的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中都有对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要求,这些要求都是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运输安全标准为基础的,是一致的。

(二)美国

美国是是世界上和工业发展历史最长的国家,积累了丰富的运输经验。在总结研究和实验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有关运输的实践经验,美国制定了大量的有关放射性物质运输(主要是乏燃料和核材料运输)的法规、标准和技术报告,成为世界上放射性物质运输法规和标准最全面、最完善的国家。

美国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监管的机构主要是核监管委员会(NRC)和运输部(DOT)。在美国,标准都是推荐性的,因此美国有关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强制性安全要求主要体现在NRC和DOT制定的联邦法规中。NRC制定的有关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联邦法规主要是10CFR71《放射性物质的包装和运输》,该法规在技术要求方面基本类似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运输安全标准,可以说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运输安全标准与美国的管理要求相结合的产物。针对放射性物质运输,主要是易裂变材料和高放废物运输监管的重要事项和有关运输的重要技术问题,NRC编写或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和实验后编写了大量的技术报告,这些报告对有关单位执行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安全要求提供了良好和具体的指导参考。

(三)法国

法国的基本管理法规是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6号丛书《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所以安全方面的管理要求是通用的。另外,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法国在公路、铁路运输方面分别遵守有关欧盟协议,1996年12月分别以公路危险货物的国际货运欧盟协议(ADR)和铁路危险货物的国际货运规程(RID)为蓝本并以法令的形式修订了这2个法规。对于内陆水运(ADN)危险货物国际货运欧盟协议、莱茵河危险货物国际货运欧盟协议(CCNR)、法国也在1998年3月以法令的形式修订了国内相应的法规(ADNR)。对于危险货物的海运是以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程(IMDG)为基础于1997年11月修订了国内法令(RSN),自1996年1月起,制定了辐照燃料、钚和高放废物的海运规程(INFCode)。在空运方面,于1997年5月以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技术指南为基础修订了相关法令(OPS1)。除了IAEA的基本安全要求之外,法国还实施联合国和欧盟的有关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安全规定。法规体系比较完整。

(四)中国

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期。在20世纪60-80年代,我国基本没有开展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管工作,放射性物品(主要是核燃料循环设施生产的产品)大多按军品运输。直至1989年,《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1806—89)的发布施行,才开启了我国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涉及环保、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卫生等多个部门。《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运输条例》)实施前 ,国家颁布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等一系列与放射性物品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划分各部门职责,使得国内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存在交叉、重 复、真空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行业的发展。

另外,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成员国,我国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如《运输条例》出台前,未明确装运高活度放射源 B(U)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的制度],不仅影响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 ,与我国所承担的国际履约责任也不相符,同时也影响我国核燃料、放射源等放射性物品的进出口。

鉴于上述情况,早在1993年,由国家核安全局牵头,会同卫生部、公安部、交通部、原邮电部、民航总局和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等有关部门着手制定《运输条例》,并于1995年列入国务 院的立法计划。经多年的沟通协调,并 经多次征求意见,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运输条例》,2010年9月25日,环保 部发布 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这些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法规的发布,是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行业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同时开启了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的新篇章。

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的内容目前,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内容)包括:

(一)分类管理制度

我国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采取分类管理制度。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运输容器设计、制造、使用等环节的各项管理制度均分类对待。分类管理重点放在那些放射性活度高、危害大,而且一旦释放倒环境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对于比活度低、危害小,而且发生频繁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则要相应的简化管理,例如一些放射性药品,其半衰期短、时效性强,往往需要在生产之后几个小时内运往医院。

(二)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制造管理制度

我国将运输容器的管理作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的核心内容。设计是决定运输容器安全性能的源头,我国规定了放射性物品运输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足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全面的评价,并如实记录,其中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需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制造是运输容器的设计要求得到实现的关键环节,我国规定了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产品的质量负责,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对产品进行严格质量检验。国家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实行资质许可,对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实行备案管理。

(三)托运人安全责任制度

我国施行托运人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制度。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合法证明。托运人对核与辐射安全负责是通过履行如下要求实现的:在托运前对放射性物品进行相应的包装;向承运人提交运输说明书,明确承运人应该在运输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例如对货包的装载、堆放、搬运、操作和卸载等的补充要求,对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和行车速度的限制,对运输路线的指示;向托运人提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南和安全防护指南;在必要的情况下还需要配备防盗、防破坏设备,甚至配备安全保卫武装力量;负责办理与放射性物品运输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当然,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不同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其安全要求也有很大差别,并不是每一放射性物品托运人都需要一一完成上述所有要求。

(四)登记审批制度

一类放射性物品具有大量的放射性,在运输过程中存在比较高的潜在风险,为了保证一类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加强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督管理,我国贯彻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方针,对一类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实行登记审批制度。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以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辖区内高风险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情况,有计划地、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督管理。

存在问题随着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发展,我国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安全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需进一步规范:

(一)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运输面临严峻挑战

我国核电厂乏燃料的运输任务已变为现实,但缺乏规范化运输的行政法规和经验,以前只进行过少数研究堆和核电厂的乏燃料运输活动,运输车队庞大,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公共资源,对于运输量不大、运输次数很少来说还可以承受,对于核电厂乏燃料的频繁运输,不可能按这样的运输方式进行。我国军工核设施关闭和退役活动以及现有各种核设施的改造、治理等活动相继展开,这些环节产生的各种放射性废物必须运往国家指定的区域处置场处置,这些废物的运输任务也非常急迫。

(二)放射源的运输规模呈上升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个领域的进一步开放,放射源的应用领域正逐步扩大,这意味着运输规模扩大,而各种放射源应用单位的管理能力参差不齐,放射源经常交给私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运输,从而导致放射源的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发生的风险增加。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公众健康和安全,也影响到环境安全,影响国家安全和形象,甚至整个核能开发和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对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统一、有序、有法可依的监管是非常必要并且是非常迫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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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宋培峰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