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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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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执行核全功能的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其质量和可靠性对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高质量和高可靠性的设备是保证民用核设施安全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1992-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当时的机械电子工业部和能源部,联合颁发了《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将核承压设备的质量监管正式纳入了核安全监管的范围。

民用核安全设备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执行核全功能的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其质量和可靠性对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高质量和高可靠性的设备是保证民用核设施安全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1。

1992-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当时的机械电子工业部和能源部,联合颁发了《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将核承压设备的质量监管正式纳入了核安全监管的范围。此时的监管范围仅限于核安全机械设备中的承压设备,尚不包括非承压核安全设备和安全级电气和仪控设备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基本上源自国际原子能机构,但国际原子能机构对于核设备质量监管并没有相应的法规。

监管体系我国之所以在核电发展之初就建立相应的核设备质量监管体系,一是因为实现核电设备国产化是国家“积极发展核电”方针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举措;二是因为我国工业体系发展特殊的管理和体制环境,核安全设备制造质量是薄弱环节,一时还不太适应对核安全设备制造质量提出的更高要求。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设备质量的监管力度,在《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7年7月11日颁布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为了配合这个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国家核安全局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发布了4个核安全设备方面的部门规章:《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03)和《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在核电迅速发展的形势下有着重要的意义。《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旨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等活动进行规范和有效的监督管理,保障民用核安设备的质量,从设备源头上消除核安全隐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赋予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全面实施核安全设备监管方面的职能,明确监管范围从原来的核承压设备扩充至核安全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管对象从原来的境内单位延伸至外单位、从原来对实体单位的管理延伸到对个体人员的管理,监管手段则主要是通过以下制度来实现:

(1)国内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资格许可证管理制度

(2)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

(3)境外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的注册登记制度

(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制度

(5)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许可制度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内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活动,这是确保核安全设备质量的前提和基础。此外,《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还强调了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在我国核电发展和设备国产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明确要求必须建立健全我国自己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体系,并结合国内现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核安全设备标准制定中的责任和分工。

民用核安全设备及其资格许可制度核安全设备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民用核设施安全防护实体屏障的核心,其质量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核安全机械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的压力容器、钢制安全壳(钢衬里)、储罐、热交换器、泵、风机和压缩机、阀门、闸门、管道(含热交换器传热管)和管配件、膨胀节、波纹管、法兰、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支承件、机械贯穿件以及上述设备的铸锻件等

核安全电气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的传感器(包括探测器和变送器)、电缆、机柜(包括机箱和机架)、控制台屏、显示仪表、应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电动机、阀门驱动装置和电气贯穿件等。金定

鉴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种类繁多,其对安全影响的重要程度不一,为提升监管效能,对监管范围的设备类别和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因此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2007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核安发(200)168号文件公布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明确监管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的类别为:钢制安全壳、安全壳钢衬里、压力容器、储罐、热交换器、管道和管配件、泵、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风机、压缩机、阀门、支承件、波纹管,膨胀节、闸门、机械贯穿件、法兰、铸锻件等;民用核安全(1E级)电气设备的类别为:传感器(包括探测器、变送器)、电缆、电气贯穿件、机柜(包括机箱和机架)、控制台屏、显示仪表、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阀门驱动装置、电动机等。

2010年6月国家核安全局发布了《关于强核动力厂主变压器监督管理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86号),将核动力厂主变压器纳入核安全设备管理名录

2010年11月1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156号),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监管范围内的设备进行了细化和进一步的解释。

2016年4月国家核安全局发布了《关于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及有关解释说明的通知》(国核安发(216)79号)。机械设备增加了设备模块,电气设备中电源设备进行重新归类划分,并增加了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等。还补充了核燃料循环设施后处理厂专用核安全设备(包括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从而对监管的设备目录进行了扩充。

现阶段的核安全设备监管范围是依据上述文件而定的。

核安全设备活动的资格许可管理制度对国内的设备厂家,若想从事为境内民用核设施提供目录范围内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活动的,需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条例》的有关要求,取得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许可证。对从事民用核设施役前检查和在役检查的单位需按照该条例取得无损检验许可证国外的单位必须依据HAF604的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入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具有符合国家核安全监管要求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活动,这是确保核安全设备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国内民用核安全设备单位许可证分为设计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四类。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李炜炜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