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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核设施安全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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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气供热厂等);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储存以及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核设施的特点按照我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气供热厂等);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储存以及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截至2013年底,我国公有运行核电机组21台,再见核电机组27台,民用研究堆和临街装置19做(9座运行,4座长期停堆,6座未开堆运行),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9座。核设施带来的核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技术的复杂性、事故的突发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三个方面。

技术的复杂性

核设施是人类发展至今制造的最复杂的系统之一,通过精密系统以实现对核反应的控制,并预防和缓解核事故的发生。每个核电机组所有的系统超过100个,大小部件数量繁多,其中不乏大型设备。核电厂舍友静谧的控制系统,要求各个部件组成一个协调运转的装置。建造运行一个核电厂设计30多个不同的专业领域,数百个工种的协作。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设计及工艺千差万别、各有不同。各类研究堆依据其功用目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技术,形成不同的类型。

事故的突发性

核事故的进程一般很快,往往只有极短的时间做出反应。相对于其他事故,核事故具有突发性的特点,留给人员应对的时间短,如不及时采取正确果断措施,会造成严重后果。日本福岛核事故中,东京电力公司不能正确应对突发事故,决策犹豫不决,措施应对不力,最终造成了反应堆堆芯熔化,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核事故。

后果的严重性

人类和平利用核能的60年间,发生了美国三里岛、苏联切尔诺贝利及日本福岛三起重大核事故,都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影响深远:

一是环境影响特别严重。切尔诺贝利事故造成大范围的环境污染,释放的放射性物质扩散到整个欧洲甚至影响到整个北半球,周围30公里的土地至今不能恢复利用。

二是经济损失巨大。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损失多达数百亿美元;福岛核事故的损失也在统计中,预计将达千亿美元规模。

三是造成社会极度恐慌。福岛核事故造成日本民众抢购风,各国对来自日本的货物和人员采取了限制和检测措施,东京发生了大规模的反核游行,我国也发生了抢盐事件。而有人认为,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苏联解体的导火索。

核设施安全监管的法规框架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我国核安全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民用和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随后,结合我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国务院又陆续发布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以及配套的部门规章和核安全导则。

核安全设备监管的形式和内容民用核设施的监督管理以安全许可、技术审评、现场监督为手段,一招中央直管的模式,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实现全寿期的过程监管,以确保核设施安全。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央直管

我国对核设施的监管与对其他工业设施的监管不同,是由中央本级直接进行监管,各级地方政府不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实施统一监管,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所属派出机构对全国的核设施直接进行监管,这种做法是由核设施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所决定的,也是国际核设施安全监管的普遍实践。

(二)驻厂监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在所有核设施现场都派驻现场监督员,24小时常驻现场,对核设施进行全天候的监督,执行下列监督任务:

(1)审查所提交的安全资料是否符合实际;

(2)监督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建造;

(3)监督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质量保证大纲进行管理;

(4)监督核设施的建造和运行是否符合有关核安全法规和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

(5)考察营运人员是否具备安全运行及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

(6)其他需要监督的任务。

对核设施实施驻厂监督,有利于随时发现企业违规等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一旦出现紧急情况,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其真实情况,便于国家决策。

(三)全方位监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对核设施全方位的监管,既考虑非恶意因素印发的核安全风险,也考虑恶意因素产生的核安全问题;既对人员进行监督,也对核安全设备、核材料、质保体系等进行监督。全面考虑与安全有关的各项因素,确保核设施安全。

(四)全过程监管,分阶段许可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对核设施的监管覆盖选址、建造、运行、退役整个过程;同时,根据主要节点进行分段许可,主要包括: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核设施建造许可证、装料批准书、核设施运行许可证、退役批准书。核设施只有在取得相应阶段的许可证件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核设施在选址时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设施可行性报告之前,必须取得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建造前,必须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造。核设施的建造必须遵守《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运行前,必须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运行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允许装料(或投料)、调试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始装载核燃料(或投料)进行启动调试工作;在获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核设施的运行必须遵守《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

核设施开始退役活动前必须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请书,经审查合格后颁发退役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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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宋培峰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