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运行核电的行业管理,迅速、准确、全面地掌握我国核电厂运行状态和有关信息,有计划地开展对核电厂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国核电厂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国家核安全局对核动力厂运行事件报告准则、事件通告和事件报告提出的管理要求。
为保障核动力厂安全,强化管理,国家核安全局对核动力厂运行事件报告准则、事件通告和事件报告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1。
1.核动力厂运行事件报告准则
在核动力厂试验和运行期间,发生下列各类事件时,营运单位应该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报告。
(1)违反核动力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
①核动力厂技术规格书要求停堆事件;②违反核动力厂技术规格书的运行事件
(2)导致核动力厂安全屏障或重要设备的性能受到严重损害或出现下列工况的事件
①明显危害安全的没有分析过的工况;
②超出核动力厂设计基准的工况;
③在核动力厂运行规程或应急规程中没有考虑的工况;
(3)对核动力厂安全有现实威胁或明显妨碍核动力厂值班人员完成安全运行的自然事件和其他外部事件。
(4)导致专设安全设施和反应堆保护系统自动或手动触发事件(预先安排的这类试验除外);
(5)任何可能妨害构筑物或系统实现下列安全功能的事件:
①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状态;
②排出堆芯余热;
③控制放射性物质释放;
④缓解事故后果。
这里不包括在同一系统中冗余或备用设备能够完成所要求功能而个别部件出故障。
(6)导致多个独立的具有下列功能的系统、序列或通道同时失效的共因事件;
①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状态;
②排出堆芯余热;
③控制放射性物质释放;
④缓解事故后果。
(7)放射性释放失去控制的事件。
(8)对核动力厂安全有现实威胁或明显妨碍值班人员安全运行的内部事件
(9)上述准则所不包括的,由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及其后果,确定为对安全有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公众所普遍关注的事件。
2.核动力厂运行事件通告(1)口头通告。营运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4h内口头通告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
(2)书面通告。营运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书面通告
3.核动力厂运行事件报告(1)报告的方式和时间营运单位应以公函形式在事件发生30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事件报告。
(2)事件报告内容核动力厂名称和核电机组编号、事件报告编号、事件通告编号、事件名称、始发事件、事件发生时间和结束时间、报告日期、报人、报告准则、补充报告、事件发生前机组状态和功率水平、事件对运行的影响和事件后功率水平、放射性后果、安全评定、报告摘要、报告正文等共16项。
详细资料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李炜炜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