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燃料后处理会产生的放射性气体和气溶胶,烟囱处置是一种处理这些核废料的方式。
简介核燃料后处理产生的放射性气体和气溶胶,经过一段“冷却”时间后,可使大部分短寿命的放射性核素衰变。采取吸收、洗涤、过滤等高效率净化措施,可除去废气中放射性物质的99.9%以上,最后可经高烟囱将废气排入大气。排入大气的主要放射性物质是碘、氯、氪等,正常情况下,排气经过扩散稀释后,不致造成对周围环境的明显污染1。
放射性废物贮存对于放射性强的废液,处理核燃料的废液以及研究单位、医院、工厂等产生的高放废水,由于需要解决其放热、腐蚀和意外泄漏等问题,一般采用地下贮罐和半地下贮罐贮存。对于、低放的放射性废物可以浅地层贮存和处置。所谓“浅地层”是指距地面不超过30m的简易沟、坑、混凝土壕沟、混凝土井、混凝土半地下结构及“坟堆”等。对于高放废物和超铀废物,应采取深地层处置,深埋于千米以下的稳定地层内。中放废物应贮藏在地下50至200m深的矿井或洞穴中,同时用不透水层将废物包装,以与雨水及地下水隔开。
放射性废物管理城市放射性废物的比活度虽然不很高,但若管理不当,对于人口密集的城市仍是一种潜在的威胁。我国环保局颁发的《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规定,“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必须由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单位集中收处”。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已陆续建起本地区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作为集中收处城市放射性废物之用。为了控制环境的放射性污染,一些国家制订了放射性废物的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介质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的标准,也规定了一些有关放射性废物和防治环境放射性污染的法令和条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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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伦先 - 副教授 - 西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