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信用(carbon credit):又称碳权,指在经过联合国或联合国认可的减排组织认证的条件下,国家或企业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或减少开发等方式减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进入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计量单位。
碳信用的计量单位ERU:减排单位(联合履行机制):由于联合履行项目未排放到大气中的tCO2当量数。
CER:核证减排量(清洁发展机制):它代表未排放到大气中的由清洁发展机制生成与核证的tCO2。
RMU:清除单位(新造林和再造林):利用碳汇消除温室气体排放的可利用配额。
碳信用可以用于国际市场每个"碳信用"配额转让价格通常为15美元至18美元。据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专家预测,未来几年内,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总交易额将达到1000亿美元以上。1
发展现状和问题一、国际碳信用市场发展现状国际上以国际排放贸易机制 (IET) 、清洁发展机制 (CDM) 和联合履行机制 (JI) 为基础, 形成了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其中CDM和JI属于基于项目的市场, JI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减排单位 (ERU) , 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核证减排量 (CER) 。在这类项目交易下, 低于基准排放水平的项目或碳吸收项目在经过认证后可获得减排单位, 如ERU和CER;受排放配额限制的国家或企业可通过购买这种减排单位来调整其所面临的排放约束。IET属于基于配额的市场。与基于项目机制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不同, 在配额机制中购买者所购买的排放配额是在限额与贸易机制下由管理者确定和分配的。基于项目机制和配额机制这两类市场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基本框架, 以此为基础, 相关的二级市场、基础产品 (碳排放权) 和衍生产品交易也随之发展起来。
二、国内碳信用市场发展现状尽管碳信用在我国有了长足发展, 但总体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市场体系不健全, 国内金融机构对碳信用的参与度不高。碳信用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 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同时, 我国政府及国内金融机构对碳信用的价值、战略意义、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了解。除少数商业银行关注碳信用外, 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二是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 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 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 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 合同期限很长, 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碳信用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 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 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 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和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三是碳金融产品数量和创新不足,我国只有商业银行及政府推出了一些碳金融产品, 投行和交易所还没有参加进来, 虽然兴业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做了一定的开发, 但不论产品数量、功能还是多样性方面都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2
相应对策(一) 构建碳信用交易平台
(二) 大力培育中介机构
(三) 努力推动碳金融产品创新
推动商业银行大力开展碳权质押贷款业务。
发展基于碳权的融资租赁业务。
发展基于碳权的保理业务。
积极发展碳基金理财产品。
开发信托类碳金融产品。
逐步推进碳金融资产的证券化业务。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赵阳国 - 副教授 - 中国海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