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总结了半个世纪以来放性废物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制定了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超越国界的保护,保护后代,不给后代造成不适当的负担,纳入国家法律框架,控制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间的相依性,保证废物管理设施安全。
放射性废物管理是指一切与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处理、装备、运输、贮存、处置和退役在内的所有的行政和技术活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安全为核心、处置为目标,采用妥善、优化的方式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管理、使人类及其环境不论现在还是将来都能免受任何不可接受的危害。
参考来源及原则放射性废物不恰当的管理会在现在或将来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在征集成员国意见的基础上,经理事会批准,于1995年发布了放射性废物管理九条基本原则1。
原则1保护人类健康放射性废物管理必须确保对人类健康的保护达到可接受水平
放射性废物不仅有毒性的危害,而且有辐射的危害,需要特殊的保护,必须控制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的照射在国家规定的允许限值之内,并且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程度。
原则2保护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必须确保对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
放射性废物管理应使放射性废物向环境的释放实际可达到最少,优选的方法是把放射性核素浓集和包容起来,也可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在批准的限值内释放到大气和水体中,也可返回工艺中复用。
放射性核素释放到环境中,要考虑对除人类之外的其他生物物种可能受到的照射及其影响;还要考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天然资源的可用性产生的不利影响;还要考虑化学污染或生物天然栖息地变更的影响等
原则3超越国界的保护放射性废物管理必须考虑超越国界的人员健康和环境的可能影响
本原则出于道义上的考虑,在放射性废物正常释放、潜在释放或放射性核素越境转移的各种情况下,放射性废物管理要使对相关国家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有害影响不大于对自己国内已经判定的可接受水平
原则4保护后代放射性废物管理必须保证对后代预期的健康影响不大于当今可接受的水平
本原则是基于对后代健康的人道考虑。这一目标主要通过采用天然屏障及工程屏障构成的多重屏障体系来实现。此外,应考虑未来人闯入隔离区域的活动或自然活动,可能会对处置设施的隔离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还应考虑预测遥远未来的困难性,会造成安全评价的不确定性
原则5不给后代造成不适当的负担放射性废物管理必须保证不给后代造成不适当的负担
本原则也是出于道义上的考虑,享受核能开发利好处的人们应承担管好其产生废物的责任。有些活动的影响可能延续到后代,如废物处置,对处置设施应按规定进行监测和控制。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当代人有责任开发术、建立基金体系进行有效控制和计划安排。
原则6纳入国家法律框架放射性废物管理必须在适当的国家法律框架内进行,明确划分责任和规定独立的审管职能。
国家应制定法律框架,发有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进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有明确的分工,审管职能必须与运行职能分离,使放射性废物管理实现独立的审查和监管。
放射性废物管理特别是放射性废物的处置要涉及许多代人和持续非常长的时间,故现在及将来的情况都应予以考虑,应当确保职责的长持续性和资金满足需求
原则7控制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放射性废物管理遵从废物最小化原则,即使放射性废物的体积和活度减少到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少的原则。通过适当的设计、运行和退役,使放射性废物量和活度两者都尽可能地最小。最小化应贯穿从核设施设计开始到退役终止的全过程;最小化包括减少源项、再循环、再利用,对二次废物和一次废物的处理等。
减少废物量的方法包括:优化管理、对材料的选择和控制、循环使用和复用、采取分类和减容措施,以及优化的运行程序等。
原则8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间的相依性必须重视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各阶段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实施全过程管理。
由于放射性废物管理各阶段处于不同时期,且各阶段间都会有相互联系,某个阶段所做出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决定可能会对后续阶段产生影响。因此要正确地识别各阶段间的相互作用和关系,使管理的安全和有效性得以平衡。例如,全面考虑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核设施的退役,放射性物质的运输、贮存和处置,整备废及包装与处置环境的兼容,固化体品质符合接受标准和适应处置要求等。
原则9保证废物管理设施安全必须保证放射性废物设施使用寿期内的安全。
废物管理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退役、处置场的关闭,都应优先考虑安全问题,包括预防事故和减轻事故影响的措施,尤其要重视公众问题。提供和保持适当水平的防护,限制可能的辐射影响。
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在整个寿期内,应该有适当的质量保证、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适当评估设施的安全及环境影响。
放射性废物管理者的责任放射性废物管理者的责任是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际社会一致同意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辐防护原则,安全、经济、科学、合理地处理处置好废物。废物最小化应作为放射性废物管必须遵循的宗旨和努力的目标,为此,废物管理应把豁免的废物和物料分出来,把可再利用、再循环的物料分出来,经过适当的处理使需要最终处置的废物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少,经过适当的处理和整备得到安全处置我国颁布实施了国家标准《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其目标是,采取切合理可行的措施管理放射性废物,确保人类健及环境不论现在或将来都得到足够的保护,并不给后代增加不适当的负担。该标准遵循国际上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了8条废物管理基本原则:
(1)保护人类健康放射性废物管理应确保对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的影响达到可接受的水平。在确定辐射防护的可接受水平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在考虑了经和社会因素后,使发生照射的可能性、个人剂量的大小和受照的人数都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在确定其他有毒物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时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
(2)保护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应使对环境的保护达到可接受的水平。在确定环境保护的可接受水平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特别是向环境排放限制)的规定要求,并使废物管理各阶段放射性和非放有害物质向环境的释放保持在实际可达到的最低水平
(3)保护后代放射性废物管理,特别是废物处置、核设施退役和环境整治活动应保证对后代预期的健康影响不大于当今可接受的水平,同时不给后代留下不适当的负担
(4)考虑境外影响放射性废物管理应考虑对境外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并确保对其的影响不大于对自己境内已经判定可接受的水平。
(5)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放射性废物管理应在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体系的框架内进行(包括明确职责和具有独立审管职能),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6)放射性废物产生的最小化在一切核活动中,应控制废物的产生量,使其在放射性活度和体积两方面都保持在实际可达到的最少量。
(7)废物管理各步骤间的相互依赖放射性废物管理应遵循“减少产生、分类收集、净化浓缩、减容固化、严格包装、安全运输、就地暂存、集中处置、控制排放、加强监测”的方针,实行系统管理。废物管理应以安全为目的,以处置为核心,充分发挥废物处置(包括排放)对整个废物管理系统的制约作用。废物管理应实施对所有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流的整体控制方案的优化和对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的优化,力求获得最佳的技术、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并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8)废物管理设施的安全在废物管理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及退役或处置场关闭的各个阶段应优先考虑安全的需求,以保证设施在其寿期内的安全,并保证公众不会遭受不可接受的危害。应加强对废放射源和非在用源的安全管理,保证其在任何时候都处于受控状态。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刘瑞桓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