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生活用水量是指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之和。公共建筑用水包括娱乐场所、宾馆、溶室、商店、学校和机关办公室等用水量。不包括消防、浇洒道路和绿化等用水量。
简介综合生活用水量是指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之和。公共建筑用水包括娱乐场所、宾馆、溶室、商店、学校和机关办公室等用水量。不包括消防、浇洒道路和绿化等用水量。
确定方法综合生活用水量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水资源充沛程度,结合供水专业规划和供水工程发展的条件综合分析确定。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可采用国家标准GBI13-86(1997年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规定1。
综合生活污水量综合生活污水量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和公共设施排水的总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一般以每人每日排出的污水量[L/(人・d)]表示。公共设施排水包括在机关办公楼、学校、商业、餐饮业、浴室、宾馆和娱乐场所等排出的污水量。
影响因素影响综合生活用水量的因素主要有城镇的规模、性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开放程度、第三产业繁荣程度、气候、水资源量、居民生活习惯以及当地污水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在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和特区、旅游城市、金融财贸商业中心和流动人口多的地区,综合生活用水量标准较高1。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周敏 - 副教授 - 西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