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设施选址阶段安全许可是核设施分阶段安全许可的第一步,其主要目的是确认所选厂址与拟建核设施之间的适宜性。该许可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申请,依据相关法规标准,从安全和环境两个角度对核设施场址适宜性进行分析评价,并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查符合核安全要求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核设施营运单位颁发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地质、地震、气象、水文、环境和人口分布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在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的前提下,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查符合核安全要求后,取得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核设施选址安全许可的必要性与目的核设施的一些基本设计参数,包括一些安全设计基准取决于场址特征。在事故情况下,场址特征也将直接影响放射性物质的迁移和应急计划的实施。因此,对核设施选址设置安全许可是必要的。
核设施选址安全许可的目的是确认所选场址与拟建核设施之间的适宜性,避免那些难以通过工程和管理措施解决的场址不利条件,包括场址条件对核设施安全的影响和核设施对场址周围人口和环境的影响,从而保障核设施安全,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过量辐射照射。
核设施选址安全许可如何实施相关法规标准《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核设施选址作了规定。国家核安全局还制定了《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及相关导则,对核电厂选址所需考虑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和指导。
在我国现行核动力厂有关安全规定和导则以及核动力厂选址工作中,常使用“厂址”这一术语。核安全法中所涉及核设施范围更为广泛,因此在核安全法中采用了“场址”这一术语。就核动力厂而言,从词义上看,“厂址”指核动力厂厂区范围,“场址”指核动力厂相关工作涉及的场地范围,与场内应急预案相对应。在实际选址工作中,场址的评价范围更加广泛。因此,虽然所采用的术语不同,其内涵是一致的。
具体实施选址安全许可是核设施分阶段安全许可的第一步,其主要目的是确认所选厂址与拟建核设施之间的适宜性。该许可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申请,依据相关法规标准,从安全和环境两个角度对核设施场址适宜性进行分析评价,并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查符合核安全要求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核设施营运单位颁发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厂址分析评价《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现有核安全法规标准对核设施选址的准则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评价一个厂址是否适于建造核设施时,必须科学考虑“地址、地震、气象、水文和人口分布”等因素,并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在以下方面开展分析:
评价厂址所在区域内所发生外部事件(包括外部自然事件和外部人为事件)对核设施的影响,目的是评价和确定核设施厂址的适宜性及其设计基准,使核设施的工程设计能够抵御。
评价可能影响释放出的放射性物质向人体和环境转移的厂址特征及其环境特征,目的是考虑核电厂在运行和事故状态下可能产生的放射性物质释放,从放射性物质释放对环境影响的角度来评价厂址的适宜性。
评价与实施应急措施的能力及个人和群体风险评价必要性有关的外围地带的人口密度、人口分布及其他特征,目的是考虑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下,所选厂址的环境,特别是人口因素,要能保障实施应急措施的可能性,并且评价的个人和群体风险要满足辐射安全要求。
如果上述厂址评价中有结论表明厂址不可接受,并且这些引起不可接受的因素无法通过核设施设计、厂址保护措施或管理程序来进行补偿,则认为该厂址不适宜建设核设施。1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李炜炜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