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设施营运单位作为核设施安全许可证持有者,对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具备履行其义务、承担其责任所必需的能力和条件,从而保证核安全责任的有效落实。
核设施营运单位作为核设施安全许可证持有者,对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营运单位必须具备履行其义务、承担其责任所必需的能力和条件,从而保证核安全责任的有效落实。
有满足核安全要求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合理配置资源,层层落实责任,做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最终实现对核安全活动的有效管理,保障核设施的安全。
人员是安全管理的主体。核安全技术复杂,管理严格,因此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有规定数量、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系统性培训和再培训,具备安全运行、执行应急计划等方面能力,从而保证核安全活动均由符合一定资格条件或经确定程序授权的人员进行执行或管理。
安全评价和财务能力是核设施营运单位运行和管理核设施的基础条件。美国核管会在审查许可申请者的能力时也将技术能力和财务能力作为两个至关重要的条件。而资源配置则要更为广泛,尤其是独立确定管理目标,合理分配财力、物力和人力,面对突发事件或棘手问题时能够及时决策、有效应对,并始终把核安全作为优先考虑的目标,确保核安全。
持续改进是核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核安全文化的重要体现。因此除了足够的技术能力,营运单位还要具备必要的核安全技术支撑能力,以便获取有益经验和良好实践,充分利用成熟先进的科技成果和外部智力资源,持续提升核安全水平。
核设施一旦发生紧急情况乃至核事故,营运单位应当有能力开展有效的应急响应能力,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核损害赔偿。这就要求营运单位具备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组织开展应急行动的能力。严重核事故往往造成大规模经济损失,营运单位必须具备开展核损害赔偿的财务能力,可以通过自有资金、购置第三者责任险、参加互助机制等形式作出财务保障安排。
核设施营运单位还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营运单位的主要职责: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核设施的安全;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及时、如实地报告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对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群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我国核电建设和营运活动主要参与方核安全法中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条件所做的要求是严格的。目前我国核电建设和营运活动的参与方主要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等组成,这些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具有较强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和财务能力,基本具备核电厂营运单位所需要的条件。1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李炜炜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