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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核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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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主要是对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核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主要是对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

国际核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国际法层面出于专业性、公共利益保护等因素的考虑,核安全领域的国际法都将独立监管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即将政府核安全监管的职能和推动产业发展的职能进行分离。如《核安全公约》《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联合公约》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基本安全原则》均强调核安全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即核安全监管机构有效独立于许可证持有者和任何其他机构,从而避免承担来自相关方的任何不适当的压力。

国内法层面在国内法层面,美国、加拿大、法国等核电国家分别通过立法建立了高度独立的核安全监管专门机关,如美国核管制委员会、加拿大核安全委员会和法国核安全局。日本福岛核事故的重要教训之一就是日本的国家核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缺乏独立性和缺乏充分监管授权。事故后,日本政府对其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改革,通过《原子能规制委员会设置法》成立隶属于环境省的原子力规制委员会来提升核安全监管的独立性。

我国的核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我国的核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经历多次改革,目前,由生态环境部归口管理的国家核安全局作为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管理的国防科工局作为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管理的国家能源局作为能源主管部门,由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借鉴国际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6条对核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的核安全管理体制主要是民用核安全监管体制,军工、军事核安全监管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92条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的原则另行规定。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目前是指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民用核安全相关活动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拟订有关政策;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有关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目前是指国防科工局,对外保留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的牌子,负责除核电之外的核工业管理和对军工核设施实施核安全监管,同时以国家原子能机构名义研究拟定我国和平利用原子能的政策法规,制定发展规划、计划和行业标准;负责和平利用核能项目的组织论证、立项审批以及科研项目的监督执行;负责核材料管制、核设施实物保护及核出口的审查和管理;负责核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活动;承担国家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核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目前是指国家能源局,内设核电司,主要职责是负责核电管理,拟定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批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公安、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这些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对与核设施、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有关活动的安全保卫、卫生应急、辐射环境、运输管理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51条中规定,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第52条中规定,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承运人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这个运输资质由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第19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国家安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3款规定,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核安全工作涉及的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对独立地行使各自职责,同时,还要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不能画地为牢,以邻为壑。1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宋培峰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