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纳污能力是指水域持续发挥功能,可接纳的最大污染物负荷量。根据规定的水文概串或经调节的河道流量,确定在自净作用下达到功能区水质要求所允许的污染物排放量1。
简介水域纳污能力是指水城持续发挥功能,可接纳的最大污染物负荷量。根据规定的水文概串或经调节的河道流量,确定在自净作用下达到功能区水质要求所允许的污染物排放量1。
应用人类可以充分利用水城的自净能力来确定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排泄入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废弃物量。为了保证人类的足量用水和良好水质,根据用水功能的不同,不同水城容纳的污染物被限制在一定的数量范围内。
在实际工作中,通常将给定水域范围、水质标准、设计条件下的水域最大允许纳污量近似看作水环境容量来处理。有限的水环境容量一旦被突破,势必造成水生态环境的破坏,进而影响水责源质量与人类生存环境,危及人类社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
水环境容量的组成水环境容量由稀释容量与自净容量2部分组成。稀释容量主要反映水体的物理作用,由污染浓度差和稀释水量所决定;自净容量主要反映水体的生物化学作用,由生物化学作用使污染物浓度降低的程度所决定。
影响因素水城纳污能力的大小与水功能区的类型和范围、水环境要素的特性、水体净化能力、污染物的理化性质等有关。在同等条件下:
①水功能要求愈低(如排行控制区),水城纳污能力则愈大;
②水功能区范围愈大,稀释容最与自净容量则愈大,水域纳污能力也愈大;
③现状水质愈好,水城纳污能力则愈大;
④水坡中以易降解污染物为主,水城纳污能力则愈大。
发展水城不应成为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主要容纳场所。它是人类必不可少的洁净资源,是休憩娱乐的良好场所,是构成环境良性循环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类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管理水域和治理行染的力度将逐渐加大,源头控制。清洁生产、排污达标及总量控制等措施逐渐得以落失,水污染会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江河、湖库等水环境将逐渐恢复与改善。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李航 - 副教授 - 西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