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通过问卷调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就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1
核安全公众参与的意义核安全中公众参与是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听取、收集利益相关方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提升核安全程度,有利于形成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与利益相关方沟通渠道,消除不必要误解,化解分歧,凝聚共识。
核安全公众参与形式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核设施营运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均有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为公众参与提供机会和渠道的义务。核营运单位具体参与核设施的选址和营运,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应当听取利益相关关意见。核设施营运单位可以因地制宜采用五种征求意见听取方式,包括问卷调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的事项为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如核设施的选址、建设营运相关事项等。
核安全公众参与的主体和范围开展公众参与的主体是核设施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众参与的范围为利益相关方。
核安全公众参与的处罚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未就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宋培峰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