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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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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是为了保证核安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实施的监管制度。1

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包括进行监督检查的主体及其职责、检查的对象及内容、对行使监督检查人员及其职责的基本要求、被检查人员的义务和权利、监督检查的程序等。

国家建立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授予充分的监督检查权,以确保其对核安全有关活动进行权威而有效的监管,确保从事核安全有关活动的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核安全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主体核安全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现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因此,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主体是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检查对象核安全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根据核安全法的规定,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包括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核材料持有单位,产生、贮存、运输、后处理乏燃料的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单位,等等。

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依据和内容核安全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目前,我国涉及核安全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我国核安全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随后,结合我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国务院又陆续发布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以及配套的部门规章和核安全导则。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遵守核安全法律以及上述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李炜炜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