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电力法案是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通过的电力能源政策法案,这主要是由于有资格的发电商(非电力公司所有的)数目的激增,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功,但是他们进入电网却受到了限制,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案限制不符合有资格的发电商条件的非电力公司开发者。此外,有资格的发电商渴望进入竞争的批发电力市场。能源政策法案规定了所有的电力公司必须提供输电服务,FERC可以强迫电力公司转运IPP电厂的电力,并且所有的电力公司被迫来建设新的输电设备来传输非电力公司所有的电力1。
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是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的缩写,是美国联邦政府下的一个组织机构。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根据1977年10月1日颁布的能源部组织法案创立,代替以前的联邦电力委员会。它由5个成员组成,每个成员可有5年的任期,成员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通过。其在电力方面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国内私营电力公司的电价等。因此,大部分电力公司在FERC的管制范围内,包括南方电力公司。但像TVA(田纳西流域管理局)由于是美国政府管辖的国营机构,不在FERC的管制范围内1。
FERC职能(1)管理州间的电力输送和批发电力的价格;
(2)监督和批准私人、市政和州申请的水电项目;
(3)检查相关的环保事宜;
(4)管理管辖范围内公司的账目和财务报告1。
法案要点1)消除转运服务逐级加价;2)区域之间互惠互利,不收取输电服务费;3)制定统一的输电服务费用;4)对于输电拥塞进行有效的定价;5)对于输电企业,进行基于输电服务质量的管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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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 - 副教授 - 西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