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主要指对城市中取水的单位征收的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基本简介水资源费主要指对城市中取水的单位征收的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这项费用,按照取之于水和用之于水的原则,纳入国家及地方财政,作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管理的专项资金。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对工矿企业的自备水资源征收水资源费。《水法》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水资源费的目的,是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特别是控制城市地下水的开采量。
2006 年 2 月 21 日 ,国务院公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以下简称《条例》),并于 2006 的 4 月 15 日 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了水资源费应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投入开辟了一条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正确认识水资源费的性质,探讨其具体用途,对于加快水投融资体制改革,探讨节水型社会建设投资机制进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主要性质征收水资源费的行为,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申请取水人水资源的使用权,依据水资源有偿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取水人收取相应对价费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实际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 4 方面:
1 、调节水资源供给与需求的经济措施;
2 、调节水资源稀缺性的手段;
3 、水资源产权的经济体现;
4 、劳动价值的补偿2。
水资源费的征收现状我国从 1980 年开始征收水资源费,全国有 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出台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并已征收水资源费。据统计, 1998-2005 年,全国共征收水资源费 170.53 亿元,且呈逐年增长趋势,年平均增长率为 26.97% 。可见,全国范围内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进展较快,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不仅促进了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保护,也为全面实行水资源费征收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不能否认,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征收标准低,使用范围不明确,使用不规范,征收机制不完善等,因此难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新颁布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水资源的征收范围,规定了水资源费标准制定原则,完善了水资源费征收和缴纳程序,并从促进灌溉方式的转变、树立节约用水意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角度,对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可行的规定。在《条例》的引导下,我国将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国有大型水电企业恢复征收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取水要依法逐步开征水资源费。
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不考虑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在全国进行水价调整的大形势下,据专家估测,我国水资源费全额征收量应该在每年 200 亿元左右。在未来的 10~20 年左右,我国的水资源费征收额度将达到每年 300 亿元3。
水资源费的主要用途从全国各地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实践来看,各省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部留在地方使用。水资源费的主要用途包括以下几方面:基础工作、设备、人员工资及其他。据统计, 1998~2005 年我国共征收水资源费 170.53 亿元,共支出水资源费 109.28 亿元,水资源费支出占总收的 64.08% 。
从水资源费的作用来看,水资源费的显性用途主要是在水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以及人员工资上,这两项开支占水资源费征收总量的 27.09% ,而 32.91% 的水资源费用于其他项目上,具体用途各地不同2。
新时期水资源费用途探析《条例》规范了取水许可的管理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同时其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根据水资源费的性质和对《条例》的理解,在水资源管理情势下,我国的水资源费应该绝大部分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从需要与可能看,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水资源费使用范围宜为:
( 1 )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政策、规划、方案和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加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政策法规的研究;水资源规划编制的经费补助;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研究和编制经费等。
( 2 )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信息采集、监控与发布。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根据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需要,进行水资源补充监测的经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编和信息发布等。
( 3 )基础工作研究及新技术推广。如水资源调查、评价经费补助,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水资源保护新技术的开发及应用等。
( 4 )宣传、教育、培训、奖励与能力建设。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奖励资金,水资源管理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资金等。
( 5 )试点工作补助以及应急事件处置补助。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费补助,水源污染应急事件处置补助等。
《条例》规定,水资源费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从对《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理解,相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不是水资源费的主要用途,应理解为小范围补助性质的。从需要与可能看,宜用的范围应是水资源配置工程的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具有公益性的重要水源工程建设资金补助等,而非水利工程建设资金1。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石季英 - 副教授 - 天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