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核电厂安全监管机构遵循《原子炉等规制法》和《电力事业法》,经济产业省(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 ,METI)下属的日本原子力安全保安院(NISA)负责上述法规的实施。
经济产业省下属的日本原子力安全保安院(NISA)负责《原子炉等规制法》和《电力事业法》的实施,经济产业省拥有对日本核动力堆设施的司法权,在成立METI的法律中明确指出,NISA是确保核能安全的机构,它作为METI的自然资源与能源部(ANRE)的一个特殊机构存在。根据《原子炉等规制法》和《电力事业法》的规定,NISA拥有决定性的权威和职能1。
经济产业省大臣负责对核设施的的监管活动,如依据《原子炉等规制法》对反应堆的安装的许可管理,根据《电力事业法》批准建造设计和役前检查。
METI部长将上述管理活动委托给NISA,NISA独立做出决定或者就其拟定的决议向METI大臣征求意见,而无需ANRE的介入。日本核设施安全监管的行政组织图如图:
NISA与2003年10月建立日本原子力安全基盘机构(JNES)作为其技术支持机构。JNES根据法律对核设施实施部分检查,并为NISA实施的核电建造的安全审评和评估及强化安全管理标准提供技术支持,
日本阁府下属的核安全委员会(NSC)负责对NISA安全监管活动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有权通过首相向经济产业省大臣提出建议,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发布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前,经济产业省大臣应事先征求NSC对安全相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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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炜炜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