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发电调度办法是指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7 ]53号文件发布了《节能发电调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节能发电调度将按照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以保障电力可靠供应为前提,优先调度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生物质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发电,对火电机组,按照煤耗水平调度发电,煤耗低的多发、满发,煤耗高的机组少发或不发。
简介节能发电调度办法是指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7]53号文件发布了《节能发电调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节能发电调度近期将从河南、四川、江苏等试点省份开始实施,通过试点逐步覆盖全国所有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办法》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国家环保总局、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办等四部委联合制订的,节能发电调度将按照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以保障电力可靠供应为前提, 优先调度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生物质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发电,对火电机组,按照煤耗水平调度发电,煤耗低的多发、满发,煤耗高的机组少发或不发。
为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能源和电力结构调整,确保电力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实现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办法。以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供电为前提,以节能、环保为目标,通过对各类发电机组按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排序,以分省排序、区域内优化、区域间协调的方式,实施优化调度,并与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的作用,努力做到单位电能生产中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最少1。
对国民经济及电力行业的深远影响实施节能发电调度是对我国现行发电调度政策的重大调整。这一发电调度办法的执行将在降低国家单位GDP能耗、转变国民经济增长方式、推进电力行业改革等诸多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1.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2.有利于优化电力工业结构和布局,加快低效小火电机组关停。
3.有利于推动电力行业的改革步伐2。
节能发电调度相关的几个重要关系(1)与信息公开、电力监管的关系
节能发电调度要求实行全程信息公开,有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供节能调度所需的信息; 而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必须对全体发电企业和有关部门发布调度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发电能耗和电网网损情况。实施节能发电调度后,电力调度机构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了,同时调度的自主权更大了,电力监管的内容和方式也应适应形势的变化。因此,加强电力调度机构相对于电网企业的独立性,加强调度的监管不仅仅是节能的需要,更是促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需要。抓住了调度监管,电力监管工作才有了有力的“抓手” ,对于垄断的电网企业才具有真正的制约手段。
(2)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关系
电力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打破垄断,竞价上网,形成一个规范的现代化电力市场。节能发电调度应与电力市场建设相结合,吸收电力市场化改革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在运用国家调控手段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市场作用发挥的好可以使节能工作更加顺利地推进。另一方面,火电企业上网电价的竞争某种程度上就是发电能耗的竞争,因此,节能发电调度的深入推进,也必将有利于减轻“竞价上网”推进的压力。因此,以开展节能发电调度为契机,推进电力改革的不断深入,向市场化竞价上网过渡,将是我国电力行业较为现实可行的改革推进方式。
(3)与协调市场主体各方利益的关系
实施节能发电调度后市场主体各方利益发生了较大的调整,对后期电网建设和电源布局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没有及时转型和实施“以大代小”的小火电企业会产生十分巨大的影响。因此,节能调度在保证电网安全,优化电源布局的前提下。对于排序“入围” ,但发电量较少的机组,可采取经济补偿的办法,从市场中给予补贴。对完全没有电量分配的小火电企业要有适当的政策,使能有一个合理的过渡期,避免出现较大的波动和不稳定因素。另外,对因节能发电调度受益较大的大容量火力发电机组,在执行现有上网电价的同时,可适当做出一些让利。这样做的结果,客观上也可为以后竞价上网做好铺垫和过渡。
(4)与有偿辅助服务的关系
实施节能发电调度后,不同的发电机组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内容和形式将会发生较大变化,原有的辅助服务补偿原则、补偿方式和费用来源将不能满足节能发电调度的需要,因此,为更好地实施节能发电调度,应该综合考虑新调度办法实施后电网及发电企业格局变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新的发电辅助服务补偿办法。辅助服务补偿办法要有利于电网的安全和稳定,要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调动提供方的积极性。
(5)与综合能耗、综合资源的关系
《办法》明确规定,节能发电调度依据的是考虑网损后的发电机组供电煤耗率(即边际供电煤耗率)。由于机组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电力输送到负荷中心的网损也各不相同。以边际供电煤耗率决定机组的启停体现了综合能耗节约的理念。另外,在可能的前提下,对由于燃料运输等产生的损耗也应综合考虑。
节能发电调度对综合资源利用机组(如“以热定电”方式运行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余热、余气、余压,煤矸石、洗中煤等发电机组)给予了很大程度的优惠,综合资源利用机组的排序在所有火力发电机组的前列。因此,在执行时有必要对综合资源机组进行严格的界定。比如,某省共建设有约320万kW容量的循环硫化床机组,大部分为5万~ 13. 5万kW的小容量机组,能耗较高。特别是在相当长一段时期以来,由于供煤形势紧张,煤炭经销商普遍的做法是将洗中煤与原煤混配后再进行买卖,普通火力发电机组由于采购困难及燃料成本控制要求也大多采购这样的混配煤,因此很难区分机组燃用的是洗中煤或是原煤。也不能仅仅因某发电机组为循环硫化床机组,就确定其为综合资源利用机组。只有对综合利用机组进行严格界定,杜绝高耗能机组假综合资源利用机组之名参与发电调度排序,才符合节能发电调度政策的精神实质3。
总结《节能发电调度办法》的发布与实施,将有力推动我国电力企业改革与发展,减少能耗、节约资源;促进竞争、优胜劣汰3。
文件发布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办发〔200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电监会、能源办《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现行发电调度方式,开展节能发电调度,对于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试点,并做好与电力市场建设的衔接,积极推进电价改革,逐步建立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机制。试点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节能发电调度的各项措施,妥善解决小机组减发后的相关问题。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全面推行差别电量计划,做好实施节能发电调度的准备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日3
文件全文1.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节能发电调度是指在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资源,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依次调用化石类发电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二)基本原则。
(三)适用范围。节能发电调度适用于所有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暂按国家现行管理办法执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购电合同,合同期满后,执行本办法。
(四)机组发电排序的序位表(以下简称排序表)是节能发电调度的主要依据。各省(区、市)的排序表由省级人民政府责成其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组织编制,并根据机组投产和实际运行情况及时调整。排序表的编制应公开、公平、公正,并对电力企业和社会公开,对存在重大分歧的可进行听证。
(五)各类发电机组按以下顺序确定序位:
1.无调节能力的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
2.有调节能力的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和满足环保要求的垃圾发电机组;
3.核能发电机组;
4.按“以热定电”方式运行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余热、余气、余压、煤矸石、洗中煤、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5.天然气、煤气化发电机组;
6.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包括未带热负荷的热电联产机组;
7.燃油发电机组。
(六)同类型火力发电机组按照能耗水平由低到高排序,节能优先;能耗水平相同时,按照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机组运行能耗水平近期暂依照设备制造厂商提供的机组能耗参数排序,逐步过渡到按照实测数值排序,对因环保和节水设施运行引起的煤耗实测数值增加要做适当调整。污染物排放水平以省级环保部门最新测定的数值为准。
机组发电组合方案的制订
(七)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认真组织开展年、季、月、日电力负荷需求预测及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相关部门及电网和发电企业发布预测信息;根据负荷预测和发电机组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省(区、市)年、季、月发电机组发电组合的基础方案。
(八)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排序表和发电组合的基础方案,并根据电力日负荷预测和发电机组的实际发电能力、电网运行方式,综合考虑安全约束、机组启停损耗等各种因素,确定次日机组发电组合的方案。
(九)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依据本省(区、市)排序表和各机组申报的可调发电能力,确定发电机组的启停机方式,形成满足本省(区、市)电力系统安全约束的机组次日发电组合方案,报所在区域电力调度机构。
(十)区域电力调度机构在各省(区、市)机组次日发电组合方案的基础上,依据本区域内各省(区、市)排序表、各机组申报的可调发电能力、跨省输电联络线的输送电能力和网损,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区域内发电机组的启停机方式。即:进一步对各省(区、市)边际机组(被调用的最后一台机组)考虑网损因素后的供电煤耗率(简称边际供电煤耗率)进行比较,对边际供电煤耗率较高的省(区、市)依次调整安排停机,对边际供电煤耗率较低的省(区、市)依次调整安排启机,直至区域中各省(区、市)的边际供电煤耗率趋同,或跨省(区、市)输电联络线达到输送容量的极限。
(十一)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依据跨区域(省)输电联络线的输送电能力、网损以及发电机组排序结果,按照第十条的原则,协调所辖各区域(省)的发电机组启停机方式,形成各区域机组日发电组合方案,下发各区域(省)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并抄报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和区域电力监管机构。
(十二)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依照以下原则,对已经确定运行的发电机组合理分配发电负荷,编制日发电曲线。
1.除水能外的可再生能源机组按发电企业申报的出力过程曲线安排发电负荷。
2.无调节能力的水能发电机组按照“以水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负荷。
3.对承担综合利用任务的水电厂,在满足综合利用要求的前提下安排水电机组的发电负荷,并尽力提高水能利用率。对流域梯级水电厂,应积极开展水库优化调度和水库群的联合调度,合理运用水库蓄水。
4.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按照“以(资源)量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负荷。
5.核电机组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其申报的出力过程曲线安排发电负荷。
6.燃煤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负荷。超过供热所需的发电负荷部分,按冷凝式机组安排。
7.火力发电机组按照供电煤耗等微增率的原则安排发电负荷。
(十三)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积极开展水火联合优化调度,充分发挥水电的调峰、调频等作用。
(十四)节能发电调度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电力调度机构应依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要求,对节能发电调度各环节进行安全校核,相应调整开停机方式和发电负荷,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可靠供电。
在电力系统异常或紧急情况下,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发电组合和负荷分配进行调整。电力系统异常或紧急情况消除后,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排序表逐步调整到新的机组发电组合。
(十五)发电机组的检修由发电企业按照有关规程的规定和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燃煤、燃气、燃油发电机组检修应充分利用年电力负荷低谷时期、丰水期进行。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依据负荷预测结果和排序表,在保证系统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综合各种因素,优化编制发电机组年、月检修计划;依据短期负荷预测结果,安排日设备检修工作。各类机组的检修安排信息要予以公布。
(十六)所有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均有义务按照调度指令参与电力系统的调频、调峰和备用。具体经济补偿办法由电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十七)电网调峰首先安排具有调节能力的水电、燃气、燃油、抽水蓄能机组和燃煤发电机组,然后再视电力系统需要安排其他机组。必要时,可安排火电机组进行降出力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
(十八)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安全校核的要求,安排备用容量。备用容量安排应以保证电网运行安全为前提,按照节能环保要求,统筹考虑,合理分布。
(十九)节能发电调度的全过程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各有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供节能调度所需的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十)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发电调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全体发电企业和有关部门发布调度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发电能耗和电网网损情况,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的监管和有关各方的监督。具体监管办法由电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二十一)火力发电机组必须安装并实时运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级环保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联网;供热机组必须安装并实时运行热负荷实时监测装置,并与电力调度机构联网,接受实时动态监管。未按规定安装监测装置或监测装置不稳定运行的,不再列入发电调度范围。
(二十二)并网的发电厂应加强设备运行维护,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要加强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十三)火力发电机组煤耗的检测与认证工作,由发展改革委指定技术监督检测机构或行业协会负责。各机组污染物排放水平测定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
(二十四)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节能发电调度实施细则,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总局、电监会、能源办负责解释。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和环保部门负责3。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王宁 - 副教授 - 西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