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决定论最先是由William James提出的,在关于决定论和自由意志的探讨中,他指出软决定论即为个体选择中存在的选择定律和选择的因果必然性。
软决定论(William James,1890)指出自由意志在因果关系上并不自由,而是高压政治下强制性的自由—如果我们的行为是自愿的并且与我们的意识所期望的目标一致,那么它们是自由的。该理论认为
个体的选择被他的意图决定。(“选择定律”)
个体的选择是必然的;没有其他的选择是可能的。(“选择的因果必然性”)1
软决定论是一个哲学观点,哲学中的决定论是一种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普遍存在客观规律和因果联系的理论和学说。在媒介对社会影响的论述中,软决定论应用较广。不同于硬决定论将两事物建立的必然的联系(如基因可以对蛋白质的结构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就媒介的社会影响而言,软决定论认为技术不能完全决定社会的发展,同样,人类也无法完全预见技术的发展。软决定论即为一种温和的决定论,既表现了对新事物的接纳和尝试态度,但同时又反对盲目的激进和缺乏实验经验的空谈。2
认知心理学采用了软决定论观点,认为问题解决和注意机制是思想和行为的“选择者”,即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先前某种原因和几种原因导致的结果,人的行为是可以根据先前的条件、经历来预测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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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清华 - 教授 - 西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