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型理论1的大多数研究未考虑文化因素的影响,其研究对象局限于男性采样群体,并多局限于官方机构,因而备受批评。但虽然最初希尔顿对违法者和对照组的区分方法存在缺陷,但其后的一系列研究提示青少年犯罪可能与体型存在相关,但两者的相关还可能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定义体型理论1认为人的体型与行为模式和气质之间存在相关,最有影响力的两位研究者是德国的克雷奇默和美国的谢尔顿。
性质克雷齐莫1认为体型、人格和犯罪之间存在高相关,提出四种主要体型理论:一是矮胖型,个体矮胖,最常见的犯罪类型是诈骗,但有时也与暴力犯罪相关;二是运动型,个体肌肉发达,通常与暴力犯罪相关;三是瘦弱型,个体高且瘦,通常参与较轻的盗窃和诈骗;四是发育异常和混合型,个体发育不协调或符合多个前述体型,所犯罪行为通常有悖于道德标准,应与暴力犯罪有关。
谢尔顿1进一步提出三种基本的体型分类:内胚层型,中胚层型和外胚成型。内胚层型对应的人格为内脏强健型,个体肥胖且柔软,肢体较短且尖端细,骨骼较小,喜爱舒适、食物、奢侈品及温情,乐与他人交往,气质温和,易于相处,通常是外向型人格;中胚层型对应的人格为体力旺盛型,个体肌肉发达且结实,骨骼强健,体壮胸宽,手腕粗大,喜欢冒险,寻求剧烈的体力活动,更可能对疼痛无动于衷,对待他人无情,甚至残忍气,质更为武断,更具有攻击性;外胚层型对应的人格为大脑紧张型,个体瘦且虚弱,个高鼻尖,毛发纤细,更腼腆羞怯,自我意识较强,畏惧与人交往,通常是内向型人格。
实验证据谢尔段1比较200名波士顿某居民康复之家的男性青少年违法者与200名男性大学生,采用调查对象的体型、详细的家庭信息及生长情况,发现与对照组相比,更多的违法者属于中胚层型,在违法者中,较轻的违法者相比严重的违法者中胚层体型更常见,因此谢尔顿认为体型与犯罪之间存在相关,中胚层型的个体更可能成为违法者和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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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玮 - 副研究员 -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