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伏性少年犯罪1是指在成长阶段,由于没有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以及超我的不恰当的发展,使其出现犯罪的倾向。
定义潜伏性少年犯罪1是由艾希霍恩提出,其认为若在成长时期没有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就可能出现犯罪的倾向,即潜伏性少年犯罪。
性质该理论1认为初生婴儿是一种不合群的动物,家庭教养的作用就在于随着他们的成长使他们进入适应社会的状态,在这个过程中亲子关系十分重要。如果儿童没有与父母产生情感依恋,没有经历认同父母的人格特点的心理过程,没有习得像父母那样的心理控制能力与恰当的行为方式,就会具有犯罪的倾向。在一定情境刺激下就可能实施犯罪。这一特点在青少年时期表现得更为明显,这种状态被艾希霍恩称为潜伏性少年犯罪,具备潜伏性少年犯罪的青少年具有的主要人格特征包括:认为满足自我的需要比满足他人的需要更为重要;以冲动性方式寻求需要的满足,只管满足其本能需要,而不管满足需要的手段的社会性质,不分对错、缺乏罪恶感受。
人格特征低的自我耐受力,对恐惧与焦虑的极端性反应,低的诱惑抵制力,兴奋感染,缺乏对所有物的爱护,对规则与日常工作缺乏现实主义的态度,不能从经历中吸取教训,对失败过度恐惧,一时成功后就极度骄傲自满,放弃或抨击错误的事件1。
产生原因导致犯罪的超我缺陷主要以三种形式表现出来1:
发展不足的超我,导致他们长期保持幼稚的行为方式,难以控制本我的表现,按快乐原则行动以致犯罪;
严厉的超我,与无力的超我相反,有一些人是在严厉的超我支配下实施犯罪的;
越轨超我,是儿童通过自居作用与父母认同而形成的,有的犯罪少年与父母的关系良好,也摄取了消极父母的犯罪特性形成的越轨超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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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玮 - 副研究员 -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