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是人的个性与心理、行为活动的动力源泉。动机的核心成分是需要1。犯罪动机,作为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支配力量,其核心成分正是人的需要,是消极需要与具体犯罪目标的结合。犯罪动机的利欲说以人的需要层次理论来解释犯罪动机的本质与来源。
需要理论中集大成这是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他提出了著名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类的需要是有层次的(基本需要层次);需要分为缺失性需要与成长性需要;较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后或者部分满足后,其上位的需要才会出现。需要是动机产生的基础,因而也是犯罪动机产生的基础,即,犯罪行为是个体的基本需要没有得到满足的消极性后果。
人的需要本身是中性的(极少数除外),但当它们与犯罪意念或者犯罪目标及满足方式相联系时,它们都有可能成为具有危害社会功能的犯罪动机:
犯罪的生理动机:财务占有动机、性动机、生存动机;
犯罪的安全动机:报复动机、恐惧动机、征服动机;
犯罪的归属动机:自我中心的情感动机、嫉妒动机、控制动机;
犯罪的自尊动机:自我价值动机、显示动机、自尊动机;
犯罪的认知动机:好奇动机、探究动机、个人化成就动机;
犯罪的求美动机:野性崇拜动机、勇敢动机、侠义精神动机;
犯罪的自我实现动机:政治动机、宗教动机、虔诚动机、迷信动机
这些犯罪动机,直接受到需要层次本身特性的影响,也可以区分为缺失性犯罪动机(犯罪的生理动机、安全动机、归属动机、自尊动机)与成长性动机(犯罪的认知动机、求美动机与自我实现动机)。缺失性犯罪动机站犯罪动机的绝大部分,成长性犯罪动机只占很小部分,而且它需要在社会环境中文化性、精神性因素的支持下产生,出于犯罪动机的更高层次之上。这种犯罪动机的层次关系,类似于需要层次的上下位关系:较下位的犯罪动机与原始的、传统型的犯罪关系密切,较上位的犯罪动机往往与智慧型、时代特征明显的犯罪相联系,并对犯罪人的内心世界与外部行为具有更为广泛、深刻而持久的影响力。在犯罪组织的发展过程中,也可能呈现出由低位动机向高位动机发展或者二者混合的趋势。同时,每一层次中的犯罪动机可以依据其强度与偏离程度的不同体现为从常态性动机到变态性动机的量与质的差异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