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雷电灾害预警应急目的:保证雷电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雷电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者减轻雷电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
雷电灾害预警应急原则坚持由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部门与其他部门密切联动、分工协作、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原则。
坚持资源优化配置、信息全方位共享、信息快速传递原则。
雷电灾害预警应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分预案》;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中国气象事业发展战略研究成果》;
《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置办法》;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气象保障业务服务规定(试行)》。1
地(市)级应急预案市气象局发布三级启动命令后,市级气象局及其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和县级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应急机构相关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市级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局所属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局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雷电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服务工作;
3)市级气象局应当及时向省气象局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发生或可能发生雷电灾害的县级气象局按四级响应的有关规定执行。1
县级应急预案县级气象局发布四级启动命令后,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应急机构相关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县级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级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市级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雷电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县级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市级气象局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雷电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