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关于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性理论,以及研究者于1984年6月至1985年7月在全国六省市运用分层等量整群抽样法对5350青少年在押犯进行问卷调查,逐步形成了青少年个体犯罪原因的综合动力论。
该理论认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人们的思想意识支配的,犯罪本人的主观因素则是他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而人们的犯罪意识,归根结底又是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的。个体犯罪意识结构由九种因素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奢欲和恶习,对挫折的态度,对能力与条件的认识,作案意识,道德观和义务感,意志力和自制力,侥幸心理,精神异常,这一结构是一个有层次的、因素间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它们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其中人生观与世界观,奢欲和恶习是结构的核心,作为一个整体成为影响支配一个人产生犯罪行为的主观结构。影响个体犯罪意识产生的社会环境,尤其是微观社会环境,也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结合体,既包括个人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又包括交友、家庭、邻里状况;既包括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的物质条件、管理状况,也包括文化、思想、意识等精神状况。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