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决定论的基本观点是人的行为是有原因的,处在复杂的因果链条之中,由在前的原因所决定,反过来又作为原因引起其他的过程和事件。在这一点上,它与决定论是一致的。不过在行动的直接原因这一点上,它有自己的独立观点,即认为这种原因不是物理事件和过程,而是某种心理状态、事件和过程。早在近代,休谟就对此作了经典的表述:“旁观者一般能从我们的目的和特性中推断我们的行动;即使不能,他一般也会说,只要完全熟悉我们的境状和心情以及我们的……最秘密的动机,他就能作出推断。而这一点正是必然性的本质。”由此看来,心理决定论在承认决定论的前提下,又放宽了对决定论的某些限制,以至给予心理状态在因果链中以一定的地位。在这个意义上,有的人将它称为“温和决定论”。1
精神分析认为,行为和心理看似矛盾的冲突是可以得到解决的,不存在偶然性。你言行的不一致是有原因的。你为什么会忘记某个名字,打翻盘子,或者说出一个你并没有打算要说的词语等也都是有原因的。精神分析的目的就是深度挖掘那些原因,这些原因通常是藏在心理的隐蔽部分。因此,心理决定论的假设会直接得出这样的结论:许多重要的心理过程都是无意识p(unconscious)的。当代研究越来越支持这个结论:可能只有一部分甚至一小部分的心理是可以被意识到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