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财产犯罪的心理分析女性财产犯罪的动机特征
1.好逸恶劳,贪图享乐,有些女性由于只是水平底下,法律意识淡薄,好逸恶劳,贪图享乐,又不愿意通过诚实劳动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在“金钱至上”、“金钱万能”的价值观以及极端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人生观的影响下,为了不劳而获,轻松获取钱财,利用工作和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受贿,或者直接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
2.满足虚荣心。有些女性爱慕虚荣、贪图安逸享乐,爱与他人盲目攀比。为了能够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羡慕,提高自己在他人心目中的地位,不顾自身的实际情况,盲目追求物质享受,追求高消费和超前消费,攀比吃穿,出入高档场所。当个人现有的经济条件不能满足其日益膨胀的虚荣心和物质需求时,便不惜铤而走险,采取犯罪手段,有的盗窃,有的诈骗,有的贪污,有的结伙抢劫,有的销赃、窝赃、贩毒、拐卖人口等,一次得逞,便一发不可收拾,连续作案,越陷越深。
3.为了做个贤妻良母。有的女性为了家庭的稳定,或为了子女上学,或为了获取丈夫(或恋人、情人)的爱,或为了讨公婆的喜欢,做个贤妻良母而进行财产犯罪。其中目的是为了获得亲人的爱,满足日益膨胀的贪婪欲求。这类女性犯罪人被称为“母爱型”犯罪人。①如,原中国杂志社财务科长徐桂兰为了满足其情夫王某用款需要,未经单位批准私自将300万公款用于质押担保,为王某贷款240万,贷款到期,因王无法偿还贷款使得300万质押公款有去无回。当经济利益成为感情的纽带时,往往出现情感扭曲,一些心理承受能力弱的女性可能会因情感丧失理智,最终走向犯罪道路。1
女性财产犯罪的行为特征1.通过性犯罪方式获得钱财。这类女性丧失了伦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认为女性身体就是本钱,她们往往利用自身的生理特点,以出卖肉体来换取钱财。有的女性犯罪人认为,出卖肉体是无本万利的事,既可以及时行乐。满足生理需要,又可以挣钱,而且赚钱又多又快,还不用付出辛苦劳动,这是一举两得的事。只要能满足物质欲望,甘愿出卖肉体,出卖灵魂。一些卖淫女淫乱成性,恶习难改,毫无羞耻心和负罪感,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种通过出卖肉体来获取钱财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影响了社会治安,而且还会败坏社会风气。
2.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财产犯罪。在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部门以及一些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多是女性工作人员,她们经常与金钱打交道。有些女性为了满足一己私利,利用从事财会工作的便利进行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还有的女性身居领导职务,可能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索贿、受贿,大肆敛财。这类女性犯罪人初次犯罪时一般会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反复权衡利弊,最终没能抵御住金钱的诱惑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初次犯罪的成功体验会强化她们的犯罪心理,她们一般不会就此停手,而是会更加变本加厉地实施犯罪活动,疯狂地敛财。
3.利用性别特点做掩护,实施带有欺骗性的犯罪。女性在人们心目中一般是温柔善良、性情温和、软弱、值得同情的形象,很少会将之与犯罪联系起来,因此人们对女性一般很少怀有戒备之心。有些女性犯罪人恰恰利用了自身这种性别特点作掩护,大肆进行诈骗、拐卖妇女儿童等带有欺骗性的犯罪活动。如有些女性利用征婚骗取钱财;有的女性编造谎言乞讨骗钱;有的女性靠拐卖妇女、儿童骗取钱财等。
4.与男性合谋实施财产犯罪。虽然女性在体力上不如男性,但在有些犯罪活动中,女性利用了自己的性别优势,与男性合谋共同实施财产犯罪。如有的女性利用柔弱的形象拦车,然后由男性犯罪人实施抢劫;有的女性利用色相引诱男性,再与男性犯罪人共同实施诈骗或抢劫等;在盗窃犯罪中,女性往往负责准备犯罪工具、踩点、放风,男性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1
犯罪类型通过经济犯罪的方式人的需要,按照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原理,分为五个层次,这虹个层次的需要是一·个有组织的复杂系统,备层次间互相联系,合理地调节着人的需要,但当一个人的某种需要得不到满足,受到阻力或遭到挫折时,就会把这种需要作为其追求的主要内容,从一般性的需要上升为追求的主要内容,从一般性的需要上升为追求的中心目的,从而采用各种方法去满足,当通过正常的手段、方法不能得到满足时,就可能采取非法的犯罪手段去满足。女性经济犯罪中的物欲型需要就属于此种类型。此类女性由于认识水平低下,自私自利的人生观以及利欲心理的驱使,好逸恶劳,图慕虚荣,贪图玩乐,追求物质享受,崇尚“金钱万能”的人生观,为了获取财物,或利用工作、职务之便进行贪污、受贿、走私等犯罪,或进行诈骗、盗窃等犯罪,有的女性是为了自身能受人尊重,引起别人的羡慕,可以穿高档时装,生活上高消费,满足虚荣心;有的女性是为了家庭的稳定,如子女上学,或为了获取丈夫的爱;或为了讨公婆喜欢,做个贤妻良母而进行财产犯罪,其目的都是为了满足日益膨胀的对物质需要的贪婪欲求,为了达到对财物的占有,可以不柽手殷讲行各种犯罪活动.2
通过性犯罪的方式这类女性为满足物质、金钱的占有,信奉“有钱就有一切”的人生观,丧失了伦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往往利用自身的生理特点以获取。认为女性身体就是本钱,以出卖肉体获取钱财,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对钱的欲望。因此有的女性认为,出卖肉体是无本万利的事,既可以及时行乐,满足生理需要,又可以挣钱,钱赚得多,赚得快,可免去进行其他工作所需的辛苦,这是一举两得的事情。在强烈的对财物占有的需要上,在性犯罪中大多处于主动地位,只要能满足物质上的要求,甘愿出卖肉体,出卖灵魂。因而许多卖淫妇女,由于其性行为频繁,性冲动强烈,毫无伦理、道德可言,并形成一种畸形的性心理,并淫乱成习,恶习难改,有的虽经多次劳教仍屡犯不止,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女f生以自身的肉体作交易来满足对物质财产的占有,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并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好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