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壮年人犯罪的身心基础
中壮年人犯罪的特征,与其所处年龄阶段的生理发育、心理发展和社会角色是分不开的。
中壮年期的生理发育特征进入壮年期,人的生理发育完全成熟,并保持着较高的机能水平。随着年龄的增长,各种器官还会逐渐衰退。特别是人到中年,精力不如青少年旺盛,体力不如青少年强壮,这就决定了中壮年人犯罪更多地是依赖智力和经验,而不像青少年那样过分依赖体力。进入更年期,由于内分泌的减少,甚至有些内分泌腺体逐渐枯竭,停止分泌激素,导致女性绝经,有可能出现更年期综合症,表现出心理烦躁、失眠、盗汗等特征。在这种不良的心理状态下,行为人有可能为一些生活小事而发怒,甚至产生过激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有些家庭暴力案件和邻里纠纷案件的发生,与当事人正处于更年期有直接的关系。
中壮年期的心理发展特征进入中壮年期,人的心理发展已经成熟,知识经验丰富,情绪较稳定,理智控制能力强,个性发展基本定型,因此,不同于青少年时期的心理特点。主要表现于以下几方面。
1.认识特征
与青少年相比,中壮年人的认识范围广,理解能力强。除了受教育较少或没有受教育,生活和心理发展有缺陷以及经济贫困造成社会化缺陷等因素外,大多数中壮年人都具有较为广泛的认知范围,除了具备所从事的专业技能外,上至国家大事,下至民情风俗,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由于认识内容丰富,使他们能根据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及所形成的思维模式,判断、识别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得出自己的结论。同时,由于他们积累了较多的知识、经验,所以能很快地学会一些犯罪的手段和技术,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如果中壮年人在认识方面知行不一,错误观念牢固,就可能成为惯犯、累犯和确信犯。例如,因错误的政治信仰或封建迷信而犯罪的中壮年人,具有与社会传统观念相背离的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但他们确信自己的观念是正确的,在这些错误思想观念支配下,“确信”犯罪“有理”。
2.情绪情感特征
中壮年人的成熟也表现于他们的情绪方面。中壮年人的情绪较为稳定,有较强的克制能力,较少出现冲动行为。但是,由于社会化程度及个性的差异,中壮年人在情绪方面也表现出较明显的个别差异。一些平时少言寡语,较为内向的中壮年人,如果长期压抑自己的紧张、愤怒情绪,就有可能因某一诱因的出现而产生与其平常表现截然不同的暴怒性激情发作,导致极为残忍的暴力行为,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同时,由于中壮年人的情感深沉、强烈、责任感较重,对自己向往的事物充满理智感,但是,如果情感对象违背了他们的意志,妨碍他们正常的生活时,他们美好的情感就会丧失殆尽,而代之以冷酷无情,成为穷凶极恶的犯罪者。
3.意志特征
中壮年人由于经受了长期的生活锻炼以及挫折和困难的磨炼,因而意志坚定,这与青少年时期的意志薄弱形成鲜明对比。表现于犯罪行为上,当中壮年人确定某种犯罪目的后,就会不惜一切代价,以不懈的努力去实施这种目的,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正是由于中壮年人的意志坚定而顽固,所以,~旦他们形成了错误的思维方式和坏习惯等就不容易得到改变。正因为如此,对中壮年犯罪人的教育改造要比对青少年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困难。
4.个性特征
中壮年人的个性特征基本定型。首先,在个性倾向性方面,中壮年人的需要复杂多样,既有衣、食、住、行、性等方面的生理需要,又有躲避危险和痛苦、追求安乐、健康和幸福的安全需要;同时,还具有组建幸福家庭、与人交往、获得亲朋好友的爱等归属需要;以及追求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名誉、获得社会赞许与承认、追求权力,以此来获得自尊的需要;以及发挥聪明才智、最大限度地挖掘潜力,以此来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由于这些需要广泛而复杂,加之中壮年人正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时期,社会负担较重,如果正常渠道和手段不能满足以上需要,那么,有的中壮年人就有可能以非法的手段来获得满足,甚至不惜以犯罪的方式来满足个人私欲。例如,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性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等在中壮年人犯罪中都比较普遍。在动机特征方面,中壮年人更容易比青少年产生动机冲突。这是因为中壮年人在社会生活中已经有一定的地位,扮演着多种角色,思想也远比青少年成熟,因此,他们出于不同的个人需要,基于不同角色的要求,往往会产生多种多样的动机,而这些动机之间又往往会彼此发生矛盾冲突。中壮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都已形成并逐渐定型。如果中壮年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以上观念上存在着错误、消极、腐朽的认识,那么,就可能激励其实施犯罪行为。例如,轰动全国的深圳宝安一信用社主任邓某某(男,41岁),利用职务之便,从1997年7月起,先后作案90多次,贪污亏空2.3亿元巨款,用于糜烂、腐败的生活。他花了2000多万元包养四个情妇,赌一日跑马就输掉300多万元。
其次,在个性心理特征方面,中壮年人的性格特征逐渐定型,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等都有明确的态度,并且具备了与此相适应的行为方式;同时,在家庭、社会、工作单位中还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果中壮年人的性格不良或有障碍,也容易推动其实施犯罪行为。在能力特征方面,中壮年人由于受过多年的学校教育和职业训练,大多具有一技之长或兼有多种技能,这种能力特征使其在从事多种活动时,均显得得心应手。如果中壮年人将其能力应用于犯罪活动,则犯罪容易得逞。正是由于中壮年人的能力强、知识经验丰富,所以,他们的犯罪手段非常隐蔽、高明,充满了智能化特征。例如,利用计算机、信用卡,或其他高科技手段和技术犯罪,诈骗犯罪、伪造犯罪、贪污、走私、预谋杀人等犯罪。正因为中壮年人犯罪的智能化程度高,所以,其社会危害性常常比青少年犯罪更严重,特别是经济领域里的犯罪,动辙就是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例如,广东台山海关两名工作人员傅某某、胡某某与无业人员黄某某、周某等内外勾结,从1998年3月至5月间,先后三次利用假的台山企业进口加工手册在汕头海关、深圳布吉海关,以及湛江海关等异地报关,走私货物,偷逃税款1.786亿元。此案仅是1998年“全国十大走私案”之一。
此外,中壮年犯罪人的自我意识也常常存在缺陷,他们对自己的看法和评价不客观、不真实。他们总喜欢与人攀比,进而产生自我失落感。为了自己的所谓面子、自尊,而不惜以身试法。1
二、中壮年人犯罪的特征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观念的冲击,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发生了较大变化,加之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社会生活中各行各业都普遍存在着腐败现象。经济和金融领域里的犯罪十分严重,触目惊心;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贪污腐化,违法犯罪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并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以上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都是中壮年人,因此,中壮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态势和特征。
数量特征从犯罪的数量上看,中壮年人犯罪虽然不及青少年犯罪多,但危害性更大,影响更恶劣。特别是贪污、受贿、造假等犯罪,不仅会严重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而且,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及生命等会造成巨大损失。例如,轰动全国的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案、山西假酒案等。
类型特征从犯罪类型上看,中壮年人犯罪的类型很广泛,种类繁多,但主要集中在经济(财产)方面,以及与腐败有关的犯罪。中壮年人犯罪,其类型可以涉及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所有类型,其中,又以财产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为主;而且,数罪并犯、交叉犯罪的现象比较突出。例如,通过贪污、受贿获得大量不义之财后,又腐化堕落、吃喝嫖赌,然后,又收买杀手杀害知情人或其他人。
犯罪手段特征从犯罪的手段上看,中壮年人犯罪多带有隐蔽性和智能化的特征。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精心策划,积极伪装,表现出较大的隐蔽性;在犯罪过程中,毁灭证据、转移作案现场;犯罪后,对如何应付侦察、审问等都进行了积极的准备。在选择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上,中壮年犯罪人一般要反复权衡、认真比较,他们会尽可能选择非暴力的手段,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交通工具、通信设备,以及其他智能手段来达到犯罪目的。例如,在现实社会中,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伪造货币和证件等犯罪,绝大多数都是中壮年人所为。
犯罪的行为特征中壮年人犯罪,在行为上具有典型的预谋性、独立性和功利性的特点。中壮年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大都经历了一个从产生犯罪动机,明确犯罪目的,到犯罪决意形成、着手实施犯罪预备的过程,其犯罪的预谋性较为突出:他们不仅在犯罪之前就有周密计划和准备,而且,能明确意识到为什么犯罪,要达到什么目的;正因为如此,中壮年人犯罪的成功率较高,也不易侦破。由于中壮年人有主见,自我意识较强,凡事都有自己的想法,因此,他们较少因为模仿别人而犯罪,多是按自己的意图去实施犯罪行为;由于自制力较强,在犯罪中较少互相感染,所以,中壮年人的犯罪行为具有独立性特点。不仅如此,与青少年犯罪的戏谑性和情景性不同,中壮年人的犯罪还带有明显的功利性,他们常常将犯罪行为作为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如果不能从犯罪中得到某种利益:他们不会选择犯罪,更不会把犯罪本身当成刺激和戏谑活动。1
三、中壮年人犯罪的心理分析近年来,由于腐败现象在各行各业中的泛滥,不仅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而且,还直接引发犯罪。腐败分子绝大多数都是中壮年人,他们从腐败走向犯罪的心理演变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壮年人的犯罪一理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为了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我们着重探讨腐败犯罪心理。关于此问题,有不少学者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归纳起来,腐败犯罪心理主要有以下种种表现。
吃亏心理某些国家公职人员任职以后,工作积极,热情很高,确实想“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好好干番事业,留下看得见、摸得着的政绩,一心一意扑在工作上,也想当一名“淡泊名利”的清官,有的单位送点纪念品和红包,都能够拒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经济交往的频繁,渐渐发觉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并非像自己这样“傻”。有的干部是理论联系“实惠”,密切联系“领导”;还有的干部“平平稳稳占位子,忙忙碌碌装样子,吃吃喝喝混日子”。于是悟出一条“道理”:廉政勤政是僵化、是吃亏,再廉洁也没有谁会讲你好,如今贪污受贿不算新闻,一尘不染才是新闻,犹如“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一样,社会现状就是如此,光靠我一个人是无法改变的。随之思想发生了动摇,精神节节溃退,渐渐步入歧途,走上贪污受贿的道路。特别是那些即将离任或退休的领导干部,往往在最后一岗不保晚节。例如,原云南红塔集团董事长储时建贪污受贿案就是一个典型。
攀比心理俗话说“人比人,比死人”。弄权、捞钱、玩色等社会现象会引起、造成某些有职在身、有权在手的人的价值观严重扭曲和错位,心理失衡,甚至倾心羡慕。他们说什么人家有权我也有权,我有权为何捞不到钱,有钱又为何玩不到美女、搞不到豪华别墅?在私欲的驱使下,心态倾斜,导致犯罪个性倾向性的畸变。不良的心理因素、环境因素催促犯罪意向的萌发,权力一旦被滥用,紧跟其后的便是罪恶在权、钱、色上恶性循环。有的公职人员本来出身贫苦,生活节俭,凭着自己的聪明才干当上领导以后,由于经常参加一些商贸活动,看到大款如云,心理极不平衡,盲目攀富比阔。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减少心理冲突,以求心理平衡,便急于敛财致富,大肆索贿受贿,走上犯罪道路。
“补偿”心理当前我国公职人员收入处于较低的水平,有些人在与他人对比之后,渐渐发觉文凭兑现不了金钱,又不甘心过着平淡的生活,想发财,又没有致富的门路,于是便慢慢变得“聪明”起来,开始留意从自己掌握的权力中寻找“补偿”。于是,用“权”去换“钱”,大搞“权钱”交易,而对方用钱买权,再用买来的权去换回更多的钱,双方各得其所,何乐而不为呢?党纪国法、权力的职责全扔到一边去了。
掩盖心理某些担任了一定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工作出色,有一定业绩,取得了较高地位和较大的荣誉。在光环之下,在荣誉面前,渐渐地沾沾自喜,忘乎所以。于是开始独断专行,不允许提意见、提批评,大搞一言堂,不允许在自己统治的王国里有不同的声音存在,利用手中的权为所欲为,排斥异己,大肆贪污、受贿。其所以如此胆大妄为,是因为他认为自己享有很高的地位或荣誉,即使做了违法的事,也不会有人怀疑,地位、荣誉可以掩盖自己的罪行。例如,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甚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犯罪,已累见不鲜。有的中壮年人犯罪后,在“你知我知,天知地知”的心态里聊以自慰,企图装作正人君子,或者用捞来的先进牌子加以掩饰;或者用恩赐之术拢络知情人;或者寻求“保护伞”遮掩;或者祈求“上帝保佑”。他们感到有了用权与钱织成的庞大关系网而自我陶醉,自以为筑了不透风的墙,便可“稳坐钓鱼船”,得意而沉静。
享乐心理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享乐欲望愈来愈强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更有其便利条件。一些人往往以外出考察为名,实则利用公款旅游观光。他们游遍祖国的名山和大川,游完国内游国外。他们白天尽情享受现代的都市生活,晚上在豪华舞厅搂着时髦女郎寻欢作乐。什么KTV包厢、夜总会、桑拿浴,无处不留下他们的身影。享乐人生成了他们追求的目标。为了享乐,他们渎职或滥用职权;为了享乐、贪污、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腐败至极。
贪婪心理俗话说:“吃了猪肝想猪心,得了白银想黄金。”某些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进行肮脏的权钱交易,或贪污或索赌受贿,一发便不可收拾,贪婪与私欲恶性膨胀,永远得不到满足。“拜金主义,’的利己意识和“不捞白不捞”的机遇意识增强,在权力优越感的驱使下,灵魂深处向往以权谋私。自以为天赐良机,寻机觅隙,能贪则贪,贪得无厌,所谓“越多越自在,少了才尴尬”。产生“从不足到满足,从满足到不足”的欲求心理恶性循环,欲壑难填。从小贪、中贪、大贪直至特贪,那些侵贪上亿元的特大案,总是在贪利型动机支配下,从少量钱物得手开始而打开缺口的。缺口一旦打开,难以堵住,正是“千里之堤,溃之蚁穴”。由于逐渐强化犯罪的心理机制,呈现忘乎所以,胆大妄为,甚至狂妄至极的心态,从轻微犯罪到严重犯罪,从单一犯罪到多种犯罪,堕入深渊而不能自拔。
侥幸心理任何腐败分子,无不存在着侥幸心理。他们一是认为自己做事诡密,天衣无缝,无人知晓,不会败露;二是认为自己是掌权者,有有面子、有关系网,即使别人知晓,也不敢与自己作对,不敢揭发。所以,敢于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肆虐横行。当有群众举报时,他们必然会寻找种种“合法化”的理由,减少和解脱心理压力。然而,做贼总是心虚的,既担心隐瞒不住,又期望时来运转闯过去。心怀侥幸的人,总想诸多试探,甚至胆敢“移祸过东吴”,转移群众注意自己的目标视线,等待时间一天天过去,希望自己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淡化,希望人家对自己的怀疑自然而然地消失,也希望组织对自己的问题说个“事出有因,证据不足”而搁浅。
随大流心理社会上不正之风盛行,腐败现象随处可见。在腐败犯罪者的名单里,有省长、市长、厅长、局长、县长、政法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有法官、检察员、警官、税官、有银行行长、城管科长、国土局科长、车管所干部;有出纳员、会计、推销员、记账员、信贷员、收款员、保管员;有厂长、经理、职员、甚至整个企业的领导班子等等。这些人之所以敢胆大妄为,铤而走险,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存在“随大流心理”。如广西有一家比较规范的国有企业,400多名职工中竞有100人侵吞公款,涉案金额200万元。慑于法律的威严,投案自首的人竞排起了长队。问其原由,一位投案自首者交代说:“周围的人都那么干,你不干人家就会认为你傻,所以不拿白不拿。”真是有捞大家捞,不捞自不捞。此种心理支配着相当一部分人走向腐败犯罪道路。
冒险心理据海南省的调查,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作案人员,大多数是30岁左右的壮年人,敢于冒险。他们喜爱奢侈的享乐生活,追求高消费,而凭工资收入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又抵御不住金钱诱惑,没有钱便铤而走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擅自动用资金,做假账、偷梁换柱、携巨款潜逃等是他们惯用的作案手法。
蒙混心理古人云:“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蛇过有路,破绽必露。”然而,职务、权力犯罪有一定顽固性,爱面子、保位子是行为人犯罪后的心理特征。当他们被组织过问或予以审查的时候,总想避重就轻,讲小不讲大;或者编造理由,推说客观所致;或者施展淫威,恫吓同案人,收买知情人;或者毁灭证据;或者威胁领导,在组织面前耍无赖。凡此种种,都是蒙混伎俩。然而,正义必定会战胜邪恶,他们必然在党纪国法面前败下阵来,不得不认罪服法。“多行不义必自毙”,损人利己总是以害人开始而以害己告终。
此外,大多数中壮年犯罪人在受到法律制裁后,会产生后悔心理,滋生罪责感,产生新的心理冲突,抱怨自己“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也会责怨知己为何不提醒自己,甚至埋怨组织不教而诛。后悔之心或者驱使犯罪人吸取教训而振作努力,或者认为事到如今任其自然,也有的破罐子破摔。当然,良性转化者居多,恶性发展者也有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