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质理论
首先创立人格特质理论的是美国心理学家奥尔波特(Allport,G. W. )。他在1961年的《人格模式和发展》中提出,特质是人格结构的核心部分,是“一种广泛的相似行为的倾向系统”,它与“相同刺激”和“相同反应”等要领类似。也就是说,任何情境,当它对个体具有同等意义时,就会激起个体的某种倾向,从而产生各种行为。在这个意义上,特质指“一种种经心理结构,这种结构使个体能够对许多作用相同的刺激进行反应,并且激活和引导相同形式的适应行为或表现行为”。奥尔波特的特质政府比较严谨。比如,他曾强调:“特质理论只有考虑和解释个体行为的多样性,才是正确的理论,环境压力、作用以及冲突的内在心理因素可能阻滞、歪曲或压抑特质表现出来。”特质是个体众多行为中最稳定的部分;从行为中可以预示人的特质,但必须根据以下三个标准:(1)行为发生的频率;(2)行为发生的情境;(3)行为发生的强度。2
奥尔波特认为特质是构成人格的基本元素,人格特质分为共同特质和个人特质,而个人特质又分为首要特质、中心特质和次级特质。首要特质是一个人最典型、最具概括性的特质,如多愁善感的林黛玉;中心特质是构成个体独特性的几个重要特质,在每个人身上大约有5—10个,如林黛玉的清高、率直、聪慧、孤僻、内向、抑郁、敏感,都属于中心特质;次要特质是个体不太重要的特质,往往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表现出来。
其他特质理论卡特尔认为,构成人格的特质包括共同特质和个别特质。共同特质是一个社区或一个集团成员所具有的特质;个别特质是某个人身上所具有的特质。卡特尔还把人格特质分为表面特质和根源特质。经过多年研究,卡特尔找出了19种相互独立的根源特质,并编制了《16种人格因素调查表》。
艾森克反对把人格定义抽象化,主张用特征群而不是散在的特质去描述人格,他把人格特质都归结到内外倾、神经质和精神质三个基本维度或类型上 ,构成来人格三维模型,并编制了艾森克人格问卷(EPQ).